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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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災士培訓課程由本部或培訓機構辦理。
    培訓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計畫書(如附
    件一)向本部申請核准;每次開班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
    為原則。
顯示立法理由
112/03/27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為符實際,培訓課程,應於開班前一個月檢具計畫書向本部申請核准。
111/11/10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至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二款,爰予刪除。
四、本部一百十二年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改由勞務委託方式辦理,爰刪除第三項。
五、現行第四項修正為向本部申請,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第二項。
109/03/11
一、第一項修正防災士培訓課程辦理單位為本部及防災士培訓機構;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培訓得比照辦理,相關規定明定於第九點。
二、增訂第二項防災士培訓機構之定義。
三、增訂第三項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之定義。
四、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四項,並刪除必須辦理前一個月提報培訓計畫書之規定。
107/08/10
規範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之單位,並明定辦理培訓課程前應先行提送計畫書向本部申
請,以確認培訓課程符合規範。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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