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9/16
一、第一項增列進階防災士培訓課程規劃規範,並與防災士培訓課程分款訂定,俾以
清楚明確。
二、配合第一項增列進階防災士培訓課程規劃,爰修正第二項,增列進階防災士進階
課程得依參訓目的調整課程項目及師資,並經本部審核通過後辦理之的規範。
三、為符合實務防災士培訓需求,增列第三項,明定未完成防災士培訓課程者,各級
政府機關或培訓機構應開立受訓證明,且學員應於一年內完成補訓,屆期未補訓
或補訓未完全者,應重新接受培訓之規定。
- 111/11/10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前段將「進階課程」修正為「專業課程」。另第一項後段依參訓目的調整
專業課程及師資部分,修正為經本部審核認可後辦理,並移列第二項。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至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一項,爰予刪除。
四、現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至修正規定第七點,爰予刪除。
五、現行第四項至第六項分別移列至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二項至第五項,爰予刪除。
- 109/03/11
一、第一項修正防災士培訓課程基準及授課內容,課程分為基本課程及進階課程二大
部分,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一項後段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增訂第五項參訓人員認證合格之規定。
六、增訂第六項得抵免之課程及測驗規定。
七、刪除現行第四項。
- 107/08/10
1.規範防災士培訓課程之基準,並允許辦理培訓課程之單位,經本部核可後能適度彈
性調整。
2.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之教材、題庫及相關作業方式,由本部後續統一訂定。
3.防災士如未能全程參與培訓課程或測驗未及格,可透過補訓機制,將培訓課程補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