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培訓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每班期應規劃二日之訓練課程,包括
    基本課程及專業課程,其課程基準及授課內容如附件二。
    前項專業課程得依參訓目的調整課程項目及師資,並經本部審核通過
    後辦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111/11/10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前段將「進階課程」修正為「專業課程」。另第一項後段依參訓目的調整
    專業課程及師資部分,修正為經本部審核認可後辦理,並移列第二項。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至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一項,爰予刪除。
四、現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至修正規定第七點,爰予刪除。
五、現行第四項至第六項分別移列至修正規定第六點第二項至第五項,爰予刪除。
109/03/11
一、第一項修正防災士培訓課程基準及授課內容,課程分為基本課程及進階課程二大
    部分,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第一項後段移列至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增訂第五項參訓人員認證合格之規定。
六、增訂第六項得抵免之課程及測驗規定。
七、刪除現行第四項。
107/08/10
1.規範防災士培訓課程之基準,並允許辦理培訓課程之單位,經本部核可後能適度彈
  性調整。
2.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之教材、題庫及相關作業方式,由本部後續統一訂定。
3.防災士如未能全程參與培訓課程或測驗未及格,可透過補訓機制,將培訓課程補齊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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