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部得抽查培訓機構之訓練、業務、勘查其培訓場地或命其報告、提 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培訓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抽 查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
為健全培訓機構之監督管理,參照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修正本點,明定本部得抽查培訓機構之訓練、業務、勘查其培訓場地或命其 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培訓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刪除「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訪查之規定,另增訂培訓機構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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