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本部得派員至培訓機構進行實地訪查,每年至少一次,訪查紀錄單格
    式如附件三;培訓機構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顯示立法理由
111/11/10
刪除「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訪查之規定,另增訂培訓機構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並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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