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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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得抽查培訓機構之訓練、業務、勘查其培訓場地或命其報告、提
    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培訓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抽
    查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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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9/16
為健全培訓機構之監督管理,參照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二十
一條規定修正本點,明定本部得抽查培訓機構之訓練、業務、勘查其培訓場地或命其
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培訓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111/11/10
刪除「民間防災審查輔導機構」訪查之規定,另增訂培訓機構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並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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