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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修正規定第五點第六款新增附件一,爰修正第一項序文附件次序。
二、為明確火災搶救過程造成火勢之不同階段,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三、第一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因一般住宅若加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於火災初期即可儘早警示屋內人員,增加
其避難逃生時間,自應將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於火災發生時之作動情形納入調查、
分析與檢討之列,以作為改進消防政策之參考,爰於第一項第六款增列。
五、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係使成員知悉火災時,應有之應變作為,為避免編組成員異動
、未曾實地演練,爰於第一項第七款增列調查最近一次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情形,
以檢視其執行情形及有無發揮應有之功能。
六、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
七、為檢討分析管理權人、所有權人、防火管理業務執行人員等是否涉消防法第三十
五條致人於死或致重傷、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致過失傷害或重傷責任,爰修正第十款。
八、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