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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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火災報告」格式與內容
    本報告之標題依序為機關名稱及火災發生日期,標題格式為「〈機關
    名稱〉〈火災發生之年月日〉火災報告」,內容如下(如附件二):
(一)火災通報情形:包括報案、到達、火勢控制、撲滅及殘火處理時間
      、勤務管制、通報內政部消防署時間,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二)火災現場概況:包括建築物之使用狀況、發現、通報、初期滅火狀
      況、火、煙流竄擴大延燒狀況、人員死傷情形,建築物及財物之損
      害情形,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三)人員避難逃生情形:包括火災發生避難狀況及路線、避難障礙因素
      ,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四)現場搶救情形:包括現場救災車輛、人力統計及部署狀況(含圖說
      ),現場指揮決策、搶救過程之聯繫及處置作為等情形之說明,罹
      難人員傷亡情形之說明,消防、義消人員死亡或受傷情形之檢討,
      搶救作為之檢討說明,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五)火災原因初步調查、鑑定情形:包括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之
      初步研判資料。
(六)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作動情形:包括現場消防安全設備、住宅用火
      災警報器、防焰物品之設置、消防安全檢查結果(含最近一次消防
      安全檢查紀錄表影本)、檢修申報複查結果(含檢修申報書及最近
      一次檢修申報複查安全檢查紀錄表影本)、火災發生時各項消防安
      全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作動情形(應包含現場照片,如有火警
      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應釐清現場地區警鈴按鈕之啟閉狀況)或其
      他可供參考之資料。
(七)防火管理規劃及管理情形:包括防火管理人遴用情形、消防防護計
      畫內容(含消防防護計畫審查合格公文及該計畫影本)、最近一次
      自衛消防編組演練、火災發生時自衛消防編組啟動情形(包含滅火
      、通報、避難引導、安全防護及緊急救護等初期應變情形,利用平
      面圖說明人員受困位置及疏散方向)。
(八)公共危險物品管理情形:包括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或爆竹煙
      火相關場所列管及檢查情形、位置、構造、設備等安全設施設置及
      維護管理情形、物質名稱及數量、相關人員(如保安監督人、爆竹
      煙火監督人、安全技術人員)遴用及受訓情形與相關計畫(消防防
      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運作之檢討。
(九)大量傷病患處理情形:包括大量傷病患之救護啟動時機,傷者與醫
      院之分布情形、傷患後送資訊等資料。
(十)檢討分析及建議:包括各業務單位於執行業務遇有困難之建議與檢
      討、管理權人、所有權人、防火管理業務執行人員等是否涉有消防
      法第三十五條致人於死或致重傷、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或致重傷責任之說明,或其他建議事
      項。
    前項火災報告之項目,應依案情增減;若無前項之資料即可免填,序
    號往前提列;但與火災內容有因果關係之項目,該單位應提供相關內
    容併入報告內說明,以臻完整。
顯示立法理由
109/10/12
一、配合修正規定第五點第六款新增附件一,爰修正第一項序文附件次序。
二、為明確火災搶救過程造成火勢之不同階段,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
三、第一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因一般住宅若加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於火災初期即可儘早警示屋內人員,增加
    其避難逃生時間,自應將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於火災發生時之作動情形納入調查、
    分析與檢討之列,以作為改進消防政策之參考,爰於第一項第六款增列。
五、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係使成員知悉火災時,應有之應變作為,為避免編組成員異動
    、未曾實地演練,爰於第一項第七款增列調查最近一次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情形,
    以檢視其執行情形及有無發揮應有之功能。
六、第九款酌作文字修正。
七、為檢討分析管理權人、所有權人、防火管理業務執行人員等是否涉消防法第三十
    五條致人於死或致重傷、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致過失傷害或重傷責任,爰修正第十款。
八、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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