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函詢「生物病原災害」是否屬於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6 款之「其
他災害」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95 年 6 月 2 日消救字第 0950005864 號函請行政院災害
防救委員會釋示案辦理。
二、依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6 款規定略以,「其他災害」係指依法律
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查 92 年 5 月 26 日中央災害防
救會報第 6 次會決議,指定行政院衛生署擬訂「生物病原災害防救
業務計畫」,並經該署研訂完成,提報 93 年 6 月 16 日中央災害
防救會報第 7 次會議,決議授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於第 21 次
委員會議審議核定,並由該署函頒實行,據此,行政院衛生署已基於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立場,依災害防救法第 19 條規定,訂定
災害防救防救業務計畫,其所主管「生物病原災害」(所稱之生物病
原災害係依行政院衛生署主管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公告之法定傳染
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發生之病例數超過預期值或出現集體聚
集之現象-引自生物病原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涵括於災害防救法第 3
條第 6 款所定之「其他災害」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