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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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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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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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九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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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隊長 │警正二階 │一 │ │
│ │或薦任第八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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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 (二) │一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 │ │ │二 由組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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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由│
│ │ │ │組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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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三 │ │
│ │至三階 │ │ │
│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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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辦理火災調查鑑定工作│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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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隊長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一 │ │
│ │至三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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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一階或警│四 │ │
│ │正四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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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二十二 │內十一人得列警正四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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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員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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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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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三三(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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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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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台中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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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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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九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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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 │ (二) │一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 │ │ │二 由小隊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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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由│
│ │ │ │小隊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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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一階或警│三 │ │
│ │正四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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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十八 │一 內九人得列警正四│
│ │ │ │ 階。 │
│ │ │ │二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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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員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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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 │ (一) │由內政部指派適當人員│
│ │ │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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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二十二 │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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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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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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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九職等 │ │ │
├────┼─────────┼────┼──────────┤
│副隊長 │警正二階 │一 │ │
│ │或薦任第八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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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二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查鑑│
│ │或薦任第七至第八職│ │定工作。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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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
│ │或薦任第七至第八職│ │ │
│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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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五 │ │
│ │至三階 │ │ │
│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 │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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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辦理火災調查鑑定工作│
│ │第六至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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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隊長 │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三 │ │
│ │至三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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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一階或警│八 │ │
│ │正四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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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四十 │內二十人得列警正四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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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員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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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 │第七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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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六十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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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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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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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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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 │警正一階 │一 │ │
│ │或薦任第八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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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四 │一 內二人得列警正四│
│ │ │ │ 階。 │
│ │ │ │二 內一人辦理火災調│
│ │ │ │ 查鑑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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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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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