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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民間志願組織
    認證工作,特訂定本作業流程。
貳、認證對象:
    民間志願組織中,所成立之宗旨及從事之工作係屬「後備軍人組織民
    防團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
    事項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執行災害搶救、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
    運送等項目。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編組設立
    之義勇消防組織,不在此列。
參、審查機制:
    由本部邀請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認
    證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認證小組) 進行審查,其任務、組織及會議
    召開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職掌:申請組織認證及團體救災合格證明證資格之審查、廢止及撤銷
    。
二、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內政部
    消防署業管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部長就本部熟諳此業務之同仁
    兼任外,並聘請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擔任,
    聘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三、認證小組除主任委員外,依審查案件性質,分為下列六類組:
 (一) 水域救援類組
 (二) 山域搜救類組
 (三) 陸域救助類組
 (四) 緊急救護類組
 (五) 火災搶救類組
 (六) 其他類組
    每類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由各類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四、認證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認證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認證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兼任或邀請有關專家、學
    者列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各委員於審查案件遇有涉自身利益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
    避者,主席應請該委員迴避。
九、認證小組各類組會議,以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業務單位通知各
    類組召集人負責召集,並為會議主席;會議時並得視申請案件需要,
    邀請相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列席。
肆、認證合格發給之合格證明書分為下列六類:
一、水域救援類 (水上救生、潛水救援、急流救生) 。
二、山域搜救類。
三、陸域救助類。
四、緊急救護類。
五、火災搶救類。
六、其他類
伍、受理單位:
    民間志願組織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其工作地區在單一縣 (市) 行
    政區域內,由當地消防機關受理認證申請案件,核轉本部辦理;其工
    作地區跨越二縣 (市) 以上之行政區域者,得逕向本部申請認證。
陸、民間志願組織申請認證流程:
一、新申請認證案件部分:
 (一) 申請認證案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附件一)
      2 組織成員名冊 (附件二)
      3 個人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4 基本訓練合格證明:需提出由各級政府或其委託具相關救災專業
        之機關、團體或學校核發之受十八小時以上基本訓練結訓證書,
        或其出具辦理基本訓練之計畫 (含課程表) 及學員簽到簿。
      5 專業訓練合格證明:需依「協助執行消防救災工作民間志願組織
        專業訓練認證須知」辦理;屬其他類者則視組織性質,由認證小
        組依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定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6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工作
        許可文件:
      (1) 若屬本部消防署依計畫成立之婦女防火宣導隊、鳳凰志工隊、
          睦鄰救援隊或民間緊急救援隊等無須提出上述登記或許可文件
          。
      (2) 若屬於依人民團體法申請設立團體另設之專業組織,則必須檢
          附人民團體之立案證書影本。
      (3) 如非屬上述情形,則必須提出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中央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申請工作許可文件
      7 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三)
 (二) 作業流程摘要如下 (詳流程圖) :
      1 收件、掛文號。
      2 業務單位受理後,先就申請書、組織成員名冊、基本訓練及向直
        轄市、縣 (市) 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及工作許
        可文件先行書面審查。
      3 業務單位審查不合格退請申請單位補正,資料補正齊全後,再將
        專業訓練資料送認證小組相關類組會議進行審查。
      4 審查完畢,由業務單位彙整認證小組相關類組會議審查意見,提
        認證小組會議審查。
      5 認證小組每兩個月召開會議時,將該期間業務單位與認證小組相
        關類組會議審查通過案件提會議審查。審查合格者,簽請部長核
        發認證合格證明書及救災合格證明,分授認證組織及個人,同時
        函知各該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二、認證效期屆滿重新申請認證部分:
 (一) 重新申請認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1 申請書 (附件一)
      2 組織成員名冊 (附件二)
      3 個人一吋半身照片二張。
      4 認證二年期間經當地消防局簽證複訓合格證明。
      5 認證期間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績效清冊。
 (二) 作業流程摘要如下
      1 收件、掛文號。
      2 查核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備。
      3 業務主管單位簽擬審查結果意見。
      4 核發組織認證合格證明書及救災合格證明或不合格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