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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鼓勵績優現職消防人員,培養消防
    人才,並提昇整體工作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保送生應具備之基本條件:
 (一) 年資:連續任消防職務合計滿十年以上 (含警察機關消防職務) 。
 (二) 職務:現任消防機關小隊長或同職序職務以上,經銓敘合格實授,
      合計滿三年者。
 (三) 考績: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四) 學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
 (五) 獎懲:最近三年獎多於懲,且未受記大過、懲戒處分或因品操受記
      過以上之處分。
三、保送生除應具備前點基本條件外,並應於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特殊條
    件之一者:
 (一) 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執行緊急救護,奮勇盡職,圓滿達成任
      務,有具體事實者。
 (二) 冒險逮捕重大縱火現行犯,或發現公共危害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
      對災害之防止,有具體功績者。
 (三) 規劃消防或災害防救重大計畫,內容縝密、完備,對消防工作之革
      新,有具體貢獻者。
 (四) 對消防學 (戰) 術或防救災害器材,有重大發明、著作或研究發展
      ,有具體成果者。
 (五) 承辦消防重要業務,認真負責,對消防工作之推行,績效卓著者。
 (六) 擔任幹部,領導有方,整體表現突出,足資全國表率,有具體事蹟
      者。
四、消防機關提報保送人選時應填具遴薦表 (格式如附件) 並檢附相關證
    明資料。
五、各消防機關應本寧缺勿濫原則,審慎遴薦保送人選,如有遴薦保送不
    實情事,經查明實據者,撤銷保送甄選資格,並依有關規定議處。
六、本署就各消防機關遴薦之保送人選,得擇期召開消防初級幹部警佐班
    甄選委員會,採無記名票選,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簽請署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