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設立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
(二)捐助章程四份;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
冊四份。
(五)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四份。
(六)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七)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
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八)工作計畫四份。
(九)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證明文件,捐助財產為現金者,應附銀行或郵局等金融
機構核發之存款證明;為不動產者,應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及謄本
;為動產或有價證券者,亦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正本一份、影
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