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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為辦理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事宜,落實財團法人法第九條、
    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消防財團法人業務範圍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以下簡稱全國性消
    防財團法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申
    請。
    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最低總額須達三千萬元,並應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捐助現金設立者,其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應達百分之百。
(二)以捐助現金及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設立者,其捐助財產之
      現金總額比率應達財產總額六分之一以上。
三、申請設立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如附件)
(二)捐助章程四份;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
      冊四份。
(五)願任董事或監察人同意書四份。
(六)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
(七)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設立許可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
      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八)工作計畫四份。
(九)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因應計畫。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證明文件,捐助財產為現金者,應附銀行或郵局等金融
    機構核發之存款證明;為不動產者,應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及謄本
    ;為動產或有價證券者,亦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正本一份、影
    本三份)
四、申請設立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應由申請人代表檢附有關之文件一次
    函報本部,並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由董事
    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應自法院發給登記證
    書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