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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救助袋審核認可須知 (101/10/31 公發布)
壹、救助袋之審核認可,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貳、申請救助袋審核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提出: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工廠登記(進口品免備)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
    完稅證明影本;進口品並應檢附代理銷售證明或其他授權證明文件。
三、各項器材、設備或構件之設計詳圖及說明資料(包括產品型錄、使用
    手冊、正、背、側面照片等)。
四、維護保養手冊及施工安全規範。
五、第三公證機構之測試報告(國外進口者,應附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
    進口報單暨當地之相關法規或檢測基準及測試報告)。
六、第三公證機構會同申請人在廠內試驗者,該廠之試驗儀器經中華民國
    實驗室認證體系認證,或領有正字標記或經國際標準組織(ISO) 認
    證文件。
七、所附國外第三公證機構出具之測試報告,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
    經當地法院或公證公司認證。
    前項規定之第三公證機構測試標準得引用本須知參、測試項目內容進
    行測試,出具測試報告。
八、文件如為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參、測試項目
一、強度試驗
(一)供本體布、承受布、保護墊及袋本體滑降部防止落下措施所使用之
      布
      1.抗拉強度及撕裂強度
     (1)抗拉強度依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12915 第 6.12.1 節(
          1) 條式法(條式法中之抽紗法)進行試驗,試驗機使用 CNS
          12915 表 3  之定速緊張型,試驗片寬度、抓取間隔及抗拉強
          度適用 CNS 12915  表 2  之重布類項目,縱向及橫向應為
          100 kgf 以上。
     (2)撕裂強度依 CNS 12915  第 6.15.1 節(單舌片甲法)進行試
          驗,縱向及橫向應為 12 kgf 以上。
      2.耐候性
        依 CNS 12915  第 6.30.1 節 A  法進行試驗,暴露 20 小時後
        之抗拉強度應為暴露前 85 %以上。
      3.磨損強度
        依 CNS 12915  第 6.17.1 節(1) 平面磨損法及(2) 彎曲磨
        損法進行試驗,平面磨損應有 200  次以上,彎曲磨損應有 1,0
        00  次以上。
      4.收縮率
        依 CNS 12915  第 6.46 節(CNS 8038)所定檢驗法進行試驗,
        試驗機使用 CNS 12915  表 3  之定速緊張型,試驗片寬度、抓
        取間隔及抗拉強度適用 CNS 12915  表 2  之重布類項目,縱、
        橫應為 1.5%以下。
(二)覆布抗拉強度及撕裂強度
      1.抗拉強度依 CNS 12915  第 6.12.1 節(1) 條式法(條式法中
        之抽紗法)進行試驗,縱向及橫向應為 80 kgf 以上。
      2.撕裂強度依 CNS 12915  第 6.15.1 節(單舌片甲法)進行試驗
        ,縱向及橫向應為 8 kgf  以上。
(三)展張部材
      1.抗拉強度
        試驗樣品長度為 150 cm 。
     (1)繩索
          依 CNS 7270 (維尼龍繩索)、CNS 3760(尼龍繩索)或 CNS
          10967 (聚酯繩索)進行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表 1  或表 2
          規定。

          表 1  垂直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0m 以下          │2200/N  以上      │
          ├─────────┼─────────┤
          │超過 10m, 20m 以下│3000/N  以上      │
          ├─────────┼─────────┤
          │超過 20m, 30m 以下│3450/N  以上      │
          ├─────────┼─────────┤
          │超過 30m          │3550/N  以上      │
          ├─────────┴─────────┤
          │N 為展張部材的條數                    │
          └───────────────────┘

          表 2  斜降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5m 以下          │1250/N  以上      │
          ├─────────┼─────────┤
          │超過 15m, 30m 以下│1950/N  以上      │
          ├─────────┼─────────┤
          │超過 30m, 40m 以下│2450/N  以上      │
          ├─────────┼─────────┤
          │超過 40m          │2900/N  以上      │
          ├─────────┴─────────┤
          │N 為展張部材的條數                    │
          └───────────────────┘

     (2)帶子
          適用維尼龍繩索之試驗方法,試驗結果應符合表 1  或表 2
          規定。
      2.耐候性
        依 CNS 12915  第 6.30.1 節 A  法進行試驗,暴露 20 小時後
        之抗拉強度應為暴露前 85 %以上。
      3.耐磨耗性
        帶子依 CNS 3972 第 5.2.3  節進行試驗,其摩擦殘存強度率應
        為 50 %以上,但摩擦次數為 500  次。
      4.收縮率
        依 CNS 12915  第 6.46 節(CNS 8038)所定檢驗法進行試驗,
        縱應為 1.5%以下。
(四)引導繩索抗拉強度
      試驗樣品長度為 150 cm ,依(三)1.(1) 規定進行試驗,其強
      度應為 300 kgf  以上。
(五)縫線
      1.抗拉強度及掛拉強度
     (1)抗拉強度依 CNS 11263  第 5  節試驗條件及第 8.5  節表 1
          之定速伸長型進行試驗,切斷時荷重應為 6 kgf  以上。
     (2)掛拉強度依 CNS 11263  第 8.8  節進行試驗,拉斷時之載重
          應為 10 kgf 以上。
      2.耐候性
        依 CNS 12915  第 6.30.1 節 A  法進行試驗,經暴露 20 小時
        後之抗拉強度應為暴露前 85 %以上。
      3.磨損強度
        依 CNS 12915  第 6.17 節(2) 彎曲磨損法進行試驗,切斷時
        磨耗次數應為 500  次以上。
(六)供袋本體滑降部落下防止措施所使用之網
      1.抗拉強度
        試驗樣品規格為 5  結 4  目 9  條,依 CNS 10819  第 4.9.1
        節進行試驗,其抗拉強度應為 300 kgf  以上。
      2.耐候性
        依 CNS 12915  第 6.30.1 節 A  法進行試驗,暴露 20 小時後
        之抗拉強度應為暴露前 85 %以上。
(七)把手抗拉強度
      試驗樣品長度為 150 cm ,施予 200 kgf  負荷時應不得產生龜裂
      、破損等現象,使用與展張部材相同製品時得省略本試驗。
(八)本體布與袋安裝框結合部使用之繩索或結合線
      1.抗拉強度
     (1)繩索
          依 CNS 7270 (維尼龍繩索)、CNS 3760(尼龍繩索)或 CNS
          10967 (聚酯繩索)進行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表 3  或表 4
          規定。

          表 3  垂直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0m 以下          │2200/穿洞數  以上│
          ├─────────┼─────────┤
          │超過 10m, 20m 以下│3000/穿洞數  以上│
          ├─────────┼─────────┤
          │超過 20m, 30m 以下│3450/穿洞數  以上│
          ├─────────┼─────────┤
          │超過 30m          │3550/穿洞數  以上│
          └─────────┴─────────┘

          表 4  斜降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5m 以下          │1250/穿洞數  以上│
          ├─────────┼─────────┤
          │超過 15m, 30m 以下│1950/穿洞數  以上│
          ├─────────┼─────────┤
          │超過 30m, 40m 以下│2450/穿洞數  以上│
          ├─────────┼─────────┤
          │超過 40m          │2900/穿洞數  以上│
          └─────────┴─────────┘

     (2)結合線
          依 CNS 12915  第 6.12 節或 CNS 2505 規定進行試驗,試驗
          結果應符合表 5  或表 6  規定。

          表 5  垂直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0m 以下          │220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超過 10m, 20m 以下│300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超過 20m, 30m 以下│345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超過 30m          │355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表 6  斜降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5m 以下          │125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超過 15m, 30m 以下│195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超過 30m, 40m 以下│245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超過 40m          │2900/袋本體周長  以上│
          └─────────┴───────────┘

      2.耐候性
        依 CNS 12915  第 6.30.1 節 A  法進行試驗,暴露 20 小時後
        之抗拉強度應為暴露前 85 %以上。
(九)入口金屬器具抗拉強度
      1.針對袋安裝框與展張部材結合部,施予表 7  或表 8  甲欄中所
        定荷重 1  分鐘,應無變形、破損等異常產生。
      2.針對袋安裝框與展張部材結合部之其他任何部位,施予表 7  或
        表 8  乙欄中所定荷重 1  分鐘,應無變形、破損等異常產生。

        表 7  垂直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甲(kgf) │乙(kgf) │
        ├─────────┼─────┼─────┤
        │10m 以下          │  440     │  220     │
        ├─────────┼─────┼─────┤
        │超過 10m, 20m 以下│  600     │  300     │
        ├─────────┼─────┼─────┤
        │超過 20m, 30m 以下│  690     │  350     │
        ├─────────┼─────┼─────┤
        │超過 30m          │  710     │  360     │
        └─────────┴─────┴─────┘

        表 8  斜降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甲(kgf) │乙(kgf) │
        ├─────────┼─────┼─────┤
        │15m 以下          │  250     │  130     │
        ├─────────┼─────┼─────┤
        │超過 15m, 30m 以下│  390     │  200     │
        ├─────────┼─────┼─────┤
        │超過 30m, 40m 以下│  490     │  250     │
        ├─────────┼─────┼─────┤
        │超過 40m          │  580     │  290     │
        └─────────┴─────┴─────┘

(十)下部支持裝置抗拉強度(限斜降式)
      以抗拉試驗機施予表 9  所定荷重 1  分鐘,應無變形、破損等異
      常產生。

      表 9  斜降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荷重(kgf) │
      ├─────────┼─────────┤
      │15m 以下          │      750/N       │
      ├─────────┼─────────┤
      │超過 15m, 30m 以下│     1050/N       │
      ├─────────┼─────────┤
      │超過 30m, 40m 以下│     1290/N       │
      ├─────────┼─────────┤
      │超過 40m          │     1500/N       │
      ├─────────┴─────────┤
      │N 為下部支持裝置個數                  │
      └───────────────────┘
(十一)本體布與袋安裝框結合部之抗拉強度
        針對本體布與袋安裝框之結合部(未裝設展張部材者),施予表
        10  或表 11 所定荷重 1  分鐘,結合部之本體布、縫合線及穿
        洞應無異常產生。

        表 10 垂直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荷重(kgf) │
        ├─────────┼─────────┤
        │10m 以下          │      220         │
        ├─────────┼─────────┤
        │超過 10m, 20m 以下│      300         │
        ├─────────┼─────────┤
        │超過 20m, 30m 以下│      345         │
        ├─────────┼─────────┤
        │超過 30m          │      355         │
        └─────────┴─────────┘

        表 11 斜降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荷重(kgf) │
        ├─────────┼─────────┤
        │15m 以下          │      137.5       │
        ├─────────┼─────────┤
        │超過 15m, 30m 以下│      195         │
        ├─────────┼─────────┤
        │超過 30m, 40m 以下│      245         │
        ├─────────┼─────────┤
        │超過 40m          │      290         │
        └─────────┴─────────┘

(十二)本體布與展張部材之縫合部
        使用拉試驗機,針對縫合部施予 300 kgf  荷重 1  分鐘,縫合
        部應無龜裂、破損等異常產生。展張部材之條數為 2  條以上者
        ,則施予 150 kgf  荷重。
        1.包縫
          指展張部材使用繩索,並以包縫方式將繩索與本體布結合者。
        2.纏繞縫法
          指展張部材使用繩索,並以纏繞縫法將繩索與本體布結合者。
        3.縫紉機加工
          指展張部材使用帶子,並以縫紉機加工將帶子與本體布結合者
          。
(十三)袋本體與下部支持裝置結合部之抗拉強度(限斜降式)
        施予表 9  所定荷重 1  分鐘,結合部應無顯著變形、龜裂或損
        傷等異常產生。
(十四)展張部材與袋安裝框結合部之抗拉強度
        施予表 12 或表 13 所定荷重 1  分鐘,結合部應無異常產生。

        表 12 垂直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0m 以下          │      2200/N      │
        ├─────────┼─────────┤
        │超過 10m, 20m 以下│      3000/N      │
        ├─────────┼─────────┤
        │超過 20m, 30m 以下│      3450/N      │
        ├─────────┼─────────┤
        │超過 30m          │      3550/N      │
        ├─────────┴─────────┤
        │N 為下部支持裝置的個數                │
        └───────────────────┘

        表 13 斜降式救助袋
        ┌─────────┬─────────┐
        │  袋本體之全長    │  抗拉強度(kgf) │
        ├─────────┼─────────┤
        │15m 以下          │      1250/N      │
        ├─────────┼─────────┤
        │超過 15m, 30m 以下│      1950/N      │
        ├─────────┼─────────┤
        │超過 30m, 40m 以下│      2450/N      │
        ├─────────┼─────────┤
        │超過 40m          │      2900/N      │
        ├─────────┴─────────┤
        │N 為下部支持裝置的個數                │
        └───────────────────┘

(十五)展張部材相互結合部之抗拉強度
        應符合(三)展張部材之規定。
(十六)袋本體滑降部之落防止措施所使用網與展張部材結合部之抗拉強
        度
        使用抗拉試驗機,針對結合部施予 300 kgf  荷重 1  分鐘,縫
        合部應無龜裂、破損等異常產生。展張部材之條數為 2  條以上
        者,則施予 150 kgf  荷重。
(十七)把手與袋本體或承受布結合部之抗拉強度
        使用抗拉試驗機,針對結合部施予 200 kgf  荷重 1  分鐘,縫
        合部應無龜裂、破損等異常產生。
二、動作試驗
(一)垂直式
      1.展開時最下端部位距地面之高度
        針對正常展開袋本體之最下端部位,施予 65 kgf 荷重 1  分鐘
        ,並量測最下端部位距地面之高度。最下端部位與地面接觸者,
        對其狀態加以確認。
      2.以假人下降
     (1)依下列順序進行假人單獨下降:
          15 kg → 15 kg → 30 kg → 30 kg → 45 kg → 45 kg
     (2)依下列順序進行假人連續下降,下降間隔在 2  秒以內:
          第一次 45 kg → 30 kg → 15 kg
          第二次 15 kg → 30 kg → 45 kg
     (3)試驗結果不得產生中途停止及不規則下降情形,且平均速度應
          為每秒 6m 以下,瞬間最大速度為每秒 8m 以下。
     (4)袋本體之長度為 10m  以下者,應以 10m  及 2.5m 長度進行
          試驗。
     (5)假人尺寸應符合表 14 規定。

          表 14 假人尺寸

      3.以人員下降
     (1)以 3  位人員分別進行 2  次單獨下降及 2  次連續下降(下
          降間隔為 3  秒以內)。
     (2)試驗結果不得呈現不規則下降情形,且平均速度應為每秒 4m
          以下,瞬間最大速度為每秒 6m 以下。
     (3)下降至著地時,人員不得有受到衝擊、跌倒之情形,且容易脫
          出。
      4.展開及收納
        實施 3  次救助袋展開及收納,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入口金屬器具及袋本體應可滑順及正常展開。
     (2)入口金屬器具與裝設器具之結合部應可滑順迴轉。
     (3)入口金屬器具不得發生變形、損傷之情形。
     (4)裝設袋用框與本體布、展張部材之結合部應無異常。
     (5)展開時入口金屬器具左右鋼索等構件應平均受力。
     (6)覆布應無損傷。
     (7)應為可滑順展開之收納方式。
     (8)不得產生其他異常。
(二)斜降式
      1.以假人下降
     (1)以 30 kg  假人進行 2  次單獨下降。
     (2)試驗結果不得產生中途停止及不規則下降情形,且平均速度應
          為每秒 8m 以下,瞬間最大速度為每秒 9m 以下。
      2.以人員下降
     (1)以 2  位人員分別進行 2  次單獨下降及 2  次連續下降(下
          降間隔為 3  秒以內)。
     (2)試驗結果不得產生中途停止及不規則下降情形,且平均速度應
          在每秒 7m 以下,瞬間最大速度為每秒 8m 以下。
     (3)下降至著地時,人員不得有受到衝擊、跌倒之情形,且容易脫
          出。
      3.展開及收納
        進行 2  次救助袋展開及收納,除應符合前(一)4.所列規定外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得出現扭曲及一邊偏斜之情形。
     (2)展開時袋本體下部出口底部距地面高度為 0.5m 以上,1.0m
          以下。
     (3)下部支持裝置應可確實、滑順且快速操作。
肆、處理程序依序如下:
一、查核申請應檢附之文件是否齊備。
二、查核試驗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三、送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
四、審查合格者,發給審核認可書;審查不合格者,將其不合格部分,詳
    為列舉,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