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作業原則補助經費由本部消防署年度消防救災業務獎補助費項下支
應,其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九十九年針對住宅之建築類型與使用狀況之統
計數據,核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五層樓以下經常有人居
住場所戶數,就其所占全國戶數比率分配補助預算。
(二)離島縣依戶數比率所定執行金額太低,難見執行成效,為確保其公
共安全,考量區域之特殊性,以定額方式補助。
(三)依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按財力級次給予
不同補助比率:
1.第一級:本部消防署補助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本部消防署補助百分之六十。
3.第三級:本部消防署補助百分之七十。
4.第四級:本部消防署補助百分之八十。
5.第五級:本部消防署補助百分之八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