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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並就內
    政部主管之民間捐助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消防財團法
    人)董事選任程序及方式為適當之監督,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民間消防財團法人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召開董事會選任
    下屆董事。
    董事之選任屬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但依本法第四十五條
    第四項或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別決議,指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行之;普通決議,指經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行之。
三、民間消防財團法人召開董事會選任董事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董事會出席及決議人數之比例:
      1.捐助章程未明文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選任董事或無本法第四
        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情事者,董事之選任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且
        董事出席及決議人數應達前點第三項所定特別決議之人數。
      2.捐助章程明文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選任董事或有本法第四十
        五條第四項規定情事者,董事之選任應經董事會普通決議,且董
        事出席及決議人數應達前點第三項所定普通決議之人數。
(二)董事選任議案提出時間:董事選任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
      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三)董事委託代理出席之比例: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
      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董事會選任董事之程序及方式:
      1.召開共同提名會議:由當屆之董事各自提名至多二名之下屆董事
        候選人選,並分別敘明提名理由,且至遲應於董事會開會前五日
        將候選人選提供予民間消防財團法人彙整,以提出於共同提名會
        議討論。當屆董事對候選人選未表示反對之意見者,列入下屆董
        事候選名單;當屆董事對候選人選有異議者,得再行協商,協商
        不成者,不列入下屆董事候選名單。
      2.董事選舉程序:當屆之董事每人至多有與應選董事人數相同之選
        票數,以無記名連記法分別自下屆董事候選名單中圈選之,選舉
        結果由得票數較高者列入下屆董事名單;列入下屆董事名單之人
        數逾應選董事人數時,票數最低之同票者,以抽籤決定之。但當
        選之董事名單中由政府遴聘、指派或同意之人數,依改選時政府
        捐助基金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率,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
        入方式計算。
      3.董事會決議:前目所定下屆董事名單,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五)期滿連任董事之比例: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
      分之四。但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
      選董事人數。
(六)董事間有親屬關係之比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
      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內政部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七)董事之專長或工作經歷: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
      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八)董事之消極資格: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充任董事,
      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內政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四、前二點所定事項,民間消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較高或較嚴格之規定
    者,從其規定。
五、民間消防財團法人經董事會決議選任董事後,應填具財團法人基金會
    董事選任許可檢核表(如附件一)及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切結書(如
    附件二),連同董事選任名單一併陳報內政部許可;經內政部許可後
    ,董事始得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