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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向全國展示國內最新防救災裝備器
    材及科技,鼓勵產官學各界研發創新,以強化防救災效能,並提高國
    際能見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人應依本署指定樣式或規格(如附件一),檢具申請展覽表(如
    附件二)、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報或影音檔等資料,向本署申請置於
    本署防救災展示館(以下簡稱本館)展覽,必要時提供實品或模型以
    利審查;申請時間為每年 5  月 1  日至 31 日及 11 月 1  日至 3
    0 日。
    前項申請,經本署審查核准後,申請人應以無償方式捐贈防救災裝備
    器材之海報、影音檔、實品或模型予本署,以利展覽。
    第一項申請,經本署駁回者,不予退還申請人檢具資料。
三、展覽期間如遇有特殊防救災裝備器材及科技研發產品發表,經簽奉機
    關首長同意後得專案收件並加以審查。本館展覽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
    報、影音檔、實品或模型,其方式及期限由本署視實際需要決定,申
    請人不得指定展覽位置及期限。
四、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報、影音檔、實品或模型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
    權或其他權利等情事者,由申請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