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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災
    防科技中心)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研發災防告警物聯網
    技術,有效整合行政院各部會災害防救警示訊息,確保災防告警細胞
    廣播平臺持續正常運作,透過細胞廣播簡訊通知,使民眾於最短時間
    內獲取政府發布之緊急預警訊息,儘早採取必要應變作為,特訂定本
    處理原則。
二、補助依據及對象:
    本處理原則係依據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院臺忠字第一○
    六○二○○八九七號函及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院授科會科辦字第
    一一一○○五六一六三號函核定補助災防科技中心辦理災防告警細胞
    廣播平臺維運及研發災防告警物聯網技術。
三、適用期間: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四、辦理期程、事項及機關,如下表:
    ┌──────┬──────────────┬──────┐
    │  辦理期程  │          辦理事項          │辦理機關    │
    ├──────┼──────────────┼──────┤
    │一百十二年一│1.函報一百十一年執行成果檢討│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  分析報告。                │            │
    │前          │2.函報一百十二年及一百十三年│            │
    │            │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            │
    │            │  技術研究計畫。            │            │
    ├──────┼──────────────┼──────┤
    │一百十二年二│審查一百十二年及一百十三年災│本部(消防署│
    │月二十八日以│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          │
    │前          │研究計畫,同意後執行。      │            │
    ├──────┼──────────────┼──────┤
    │一百十二年三│1.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災防科技中心│
    │月一日至一百│  運及技術研究事宜。        │            │
    │十四年一月十│2.按季完成相關收支清單及各項│            │
    │日          │  支用單據資料並函報本部(消│            │
    │            │  防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
    ├──────┼──────────────┼──────┤
    │一百十三年一│函報一百十二年執行成果檢討分│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析報告。                    │            │
    │前          │                            │            │
    ├──────┼──────────────┼──────┤
    │一百十四年一│函報一百十三年執行成果檢討分│災防科技中心│
    │月三十一日以│析報告。                    │            │
    │前          │                            │            │
    └──────┴──────────────┴──────┘
五、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災防科技中心應依前點規定之辦理期程,向本部(消防署)函報災
      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經本部(消防署)審查
      同意後,由災防科技中心辦理後續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事宜。
(二)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內容應包含辦理團體、
      時間(期程)、維運項目、技術研究項目、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
      及預期效應等項;其經費概算表之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
      、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註明為資本支出或經常支出)及
      備註(註明用途)等項。
(三)災防科技中心如有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事,致無法於期限內函報
      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經函報本部(消防署
      )同意,得予延長函報期程。
六、作業分工:
(一)本部(消防署):
      1.受理災防科技中心所提補助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
        究計畫申請案,並依該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額度及辦理補助經費核
        銷工作。
      2.對災防科技中心執行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
        之管考結果,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布於本部(消防署)網
        站,並得作為增加或減少對災防科技中心以後年度補助額度之參
        據。
(二)災防科技中心:
      1.規劃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並函報本部(
        消防署)審查同意後,據以執行。
      2.當年度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執行結束後一
        個月內,向本部(消防署)函報執行成果檢討分析報告,其內容
        應包含計畫目標、執行方式、推廣應用、平臺維運、技術研究成
        果等情形資料。
七、經費核撥:
(一)災防科技中心對於本部(消防署)核定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
(二)經費核銷應參考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三)災防科技中心於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及技術研究計畫經本部
      (消防署)審查同意後,應按季填列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一)
      並檢附相關核銷資料(含團體收據、契約書、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
      單據),函報本部(消防署)請撥第一季至第四季經費,另為提高
      經費執行率,如該季預算分配數尚有剩餘,災防科技中心得先行對
      已驗收完成項目辦理請撥經費;第四季經費應於次年一月十日以前
      函報請撥。
(四)災防科技中心申請撥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管考機制:
(一)執行期間,災防科技中心應每月填寫執行進度管制表(如附表二)
      ,並於次月十日以前函報本部(消防署)。
(二)本部(消防署)為瞭解及督導補助經費實際運用情形,於必要時得
      依災防科技中心函報資料,不定期派員實地督導。
(三)災防科技中心每月執行進度有落後情形者,應向本部(消防署)說
      明落後原因,並提具解決對策;有連續落後情形者,本部(消防署
      )得不定期或視需要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成效,由災防科技中心說明
      ,並適時公布辦理情形。
(四)災防科技中心有執行績效不佳情形者,本部(消防署)得縮減或取
      消補助,由災防科技中心自籌經費辦理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平臺維運
      及技術研究事宜。
九、災防科技中心應依執行成果自行辦理獎懲事宜。績效卓著者,從優獎
    勵;執行不力者,依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