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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為增強搜救戰力,掌握救援時效,發揮整體災害搶救效能,保障人民
    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求援單位,指轄內發生災害,且因消防、救災、救護人力
    或裝備、器材不足,無法即時搶救或有效控制災害之各級消防機關。
三、求援單位向其他消防機關申請調度搜救隊跨轄支援時,應填具申請書
    (如附表),並載明下列事項。但情況急迫者,得先由求援單位之救
    災救護指揮中心以電話或傳真向其他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提
    出申請,並於事後補具申請書:
(一)災情摘要。
(二)災害地點或報到地點。
(三)現場指揮官。
(四)通訊頻率、聯絡代號及現場聯絡方式。
(五)支援需求及應注意事項。
    前項申請,應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報備。
四、其他消防機關受理前點第一項申請後,應於十分鐘內回復求援單位,
    並將受理時間、求援單位、災害地點及災情摘要登錄於公務電話紀錄
    簿備查。
    其他消防機關同意前點第一項申請者(以下簡稱支援單位),其搜救
    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一梯次應於一小時內完成人員、車輛及裝備器材之集結並出動,
      第二梯次應於二小時內完成集結出動,並向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回報受理時間、出動時間、各梯次出動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數量
      及帶隊官聯絡方式等相關資訊。
(二)到達災害現場後,立即向現場指揮官報到,並同時向所屬消防機關
      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到達時間,再由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
      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三)接受求援單位首長或現場指揮官之指揮監督,參與災害搶救任務。
五、支援單位搜救隊到達災害現場後,求援單位應採取下列作業方式:
(一)由現場指揮官或編組幕僚群向支援單位搜救隊人員說明災情現況、
      任務安排、現場無線電頻道、行動基地營(BoO) 設置地點及其他
      災害現場基礎資訊等事項。
(二)指派第一支到達災害現場之支援單位搜救隊協助建構搜救行動協調
      中心(UCC) 。
六、本署認有必要時,亦得主動下令調度搜救隊跨轄支援,其搜救隊並應
    遵守第四點第二項規定。
    本署調度搜救隊跨轄支援時,得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逕以電話方
    式為之,並應優先調度通過本署特種搜救隊國家認證計畫(NAP) 認
    證之搜救隊,且採取由近而遠原則調度。
    本署特種搜救隊到達災害現場後,應協助 UCC  運作整合各支援單位
    搜救隊之救援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