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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第二款所定型式認可實體檢驗,係就第三點檢附之樣品,施以
材質檢查、規格及構造檢查、外觀檢查、母材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
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壓力循環(疲勞)試驗、放射線照
相試驗、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容器實測淨重試驗、內容積水重試驗
、水壓爆破試驗等,其試驗及判定方式如下:
(一)材質檢查:
1.試驗方式:以材質分析儀對瓶身進行測試分析。
2.判定方式:分析結果應與書面審查文件相符。
(二)規格及構造檢查:
1.試驗方式:
(1)形狀及尺度測試:以目視、量具對瓶身、護圈或護蓋、鋼裙及
液相管等進行測試。
(2)摔落測試:將容器自高 1 公尺處摔落。
2.判定方式:
(1)形狀及尺度測試:應與書面審查文件相符,惟針對下列部分有
容許誤差值:
A、護圈開口寬度、護圈徑、瓶身外徑、護圈高度及鋼裙外徑等
距離:誤差值 ±5mm,惟量測值應符合認可基準第四點第二
款之尺寸規定。
B、鋼板厚度:引用 JIS、GB、ASTM 等規範之選用材質、鋼捲
厚度、長度等各標準誤差。
C、護圈及鋼裙厚度容許誤差範圍為 +0.5mm
-0.2mm
(2)摔落測試:容器摔落後,其護圈、護蓋應可有效保護閥及其他
零件,並避免液化石油氣因撞擊而洩漏。
(三)外觀檢查:
1.試驗方式:容器於除銹或去除其他雜物後,以目視或量具檢查。
2.判定方式:
(1)容器及其配件無縫隙、鱗疊、腐蝕、裂紋、傷痕、皺紋、過熔
低陷等損害性瑕疵。
(2)容器內部無熔渣、油污、或其他任何雜質。
(3)鋼印資料應依第六點之規定刻印,無凹陷、重複刻印或模糊不
清等情形。
(4)容器應依第六點之規定塗裝,並標示內容物名稱。
(5)於容器熔接縫兩側板邊任何 1 點測得之高低差度,不得超過
板厚之 25% ,熔接縫應覆蓋過兩側板面,熔接縫形狀應為平
面型或凸面型,不可為凹面型或低於板面。
(6)容器直立時,中心偏斜不得超過 3 度。
(7)護圈及鋼裙與端板之接合處,容器規格未達 50 公斤者,應為
全周 3/4 以上;規格為 50 公斤者,應為全周 2/5 以上。
並分 3 處熔接,其中護圈應有 2 處大小一致之排水空隙,
且相互對稱。
(8)焊道與母材之熔接熔合需平滑,無疊層、咬邊或熔接突變。焊
道表面及與焊道鄰近的母材表面應無裂紋、刮痕或氣孔。焊道
表面應均勻無凹坑。焊道高度不能超過焊道寬度之 25% 。
(四)母材抗拉強度試驗:
1.試驗方式:
(1)沿著瓶身縱向處(或在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可沿周向或在端
板的中心),依 CNS2112 金屬材料試驗片裁取 5 號試片(
參照圖 11) 直截試片 1 只,並予以展平,惟不得以搥打方
式為之。試片取樣位置如圖 12、13 所示。
(2)依 ISO689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2.判定方式:鋼瓶製造所使用之材料不低於材料標準值,於製造完
成後其試驗所得降伏強度、抗拉強度不得低於鋼瓶製造廠提供之
保證值,而伸長率不得低於表 7 所列之值。
(五)熔接縫彎曲試驗:
1.試驗方式:
(1)依圖 12、13 於瓶身位置取樣,形狀如圖 14 ,依 ISO7438
之規定實施彎曲試驗。
(2)彎軸直徑 Dp 與試片厚度 a 的比值 n 不應超過表 8 之數
值。
2.判定方式:試片沿壓頭軸心被折彎成 180°(參照圖 15、16)
時,其表面不得存在裂紋
(六)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1.試驗方式:
(1)依圖 12、13 位置於瓶身取樣,在常溫下展成平片(不得以搥
打方式為之)如圖 17 ,試片必須存在一個收縮截面寬度為 2
5mm ,長度為沿焊道邊緣兩側延伸各 15mm(參照圖 17)。超
過試片中間部分的寬度可逐漸增加。
(2)依 ISO689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2.判定方式:鋼瓶製造所使用之材料不低於材料標準值,於製造完
成後其試驗所得抗拉強度不得低於鋼瓶製造廠提供之保證值,但
與斷裂發生在試片中間部位兩截面之間的具體位置無關。
(七)壓力循環(疲勞)試驗:
1.試驗方法:在一般環境下使用非腐蝕性液體,容器應反覆進行壓
力循環試驗,該循環壓力上限達試驗壓力。該循環壓力最小值不
得超過循環壓力上限的 10% 。該循環壓力的頻率不得超過 0.2
5Hz (每分鐘 15 次循環)。試驗時,容器外層的表面溫度不得
超過 50℃ 。
2.判定標準:容器應可進行 12,000 次加壓循環試驗,其壓力須達
到試驗壓力。
(八)放射線照相試驗:
1.試驗方式:取容器 1 支,依圖 18、19 之縱向接頭和周向接頭
的交叉部位,依 ISO17636 的要求對焊道進行照相。
2.判定方式:在 ISO 5817 中定義的以下缺陷不允許存在:
(1)裂紋、未焊滿或未焊透或未融合。
(2)在 12a 的熔接長度內,任何焊渣或任何一排成組的圓形夾渣
的長度超過 6mm。
(3)任何量測超過 a/3mm 的氣孔。
(4)任何超過 a/4mm 且距離任一其他氣孔在 25mm 以下。
2
(5)在 100mm 的長度範圍內,氣孔的合計面積(mm )超過 2a。
(九)耐壓試驗:
1.試驗方式:
(1)試驗前,容器不得先加諸表 9 之耐壓試驗壓力 90% 以上之
壓力;試驗時,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2)試驗設備使用之壓力指示計,其最小刻度應為其最高指示數值
之 1% 以下。
(3)試驗宜採非水槽式試驗方法。採水槽式試驗者,其膨脹指示計
準確度應於 1% 範圍內。採同位式水位計者,其最小刻度須
在 0.1ml。
(4)以表 9 之耐壓試驗壓力對容器進行膨脹試驗,使容器完全膨
脹,並加壓保持 30 秒鐘以上。確認無異常膨脹後,查看壓力
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然後除去壓力,再端視留存在容
器內之永久膨脹量。
(5)容器之永久膨脹率等於永久膨脹量除以全膨脹量。如使用非水
槽式耐壓試驗設備,其永久膨脹量△V 依下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V :容器永久膨脹量之內容積 cc
2
P :耐壓試驗壓力 kgf/cm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cc),即量筒內之水位
下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
所壓進之水量(cc),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量
(cc)。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 t℃ 之壓縮係數。(如表 10)
2.判定方式:
(1)容器得施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並保持 30 秒鐘以上,
無洩漏或異常現象。
(2)經膨脹試驗結果,容器之永久膨脹率不得超過 10% 。
(十)氣密試驗:容器應全數施以氣密試驗。
1.試驗方式:
(1)以氣密試驗設備進行測試;設備之壓力指示計最小刻度,應為
最高指示數值之 1% 以下。
(2)容器內部洗淨並完全乾燥,將空氣或惰性氣體加壓填充於容器
內(試驗壓力如表 9)後,將容器浸入水中或於熔接縫塗敷脂
皂液。
2.判定方式:測試 1 分鐘以上,應無滲漏現象。
(十一)容器實測淨重試驗:
1.試驗方式:磅秤歸零後,量秤空瓶重量。
2.判定方式:空瓶重量與容器護圈打刻之淨重相較,誤差值應於
±1% 範圍內。
(十二)內容積水重試驗:
1.試驗方式:空瓶加水灌滿與閥基座平,上歸零磅秤量秤重量,
扣除容器實重,求得內容積水重。
2.判定方式:內容積水重與書面資料相較,規格 10 公斤以上容
器之誤差值為設計值 ±2%、規格未達 10 公斤容器之誤差值
為設計值 ±5%,惟均不得低於 V=G×C 之值。
(十三)水壓爆破試驗:
1.試驗方式:以每秒不超過 5bar 的速率將液壓增加,直至容器
破損。本試驗應在一般環境下進行。在開始試驗之前,應確定
系統內無空氣。
2.判定方式:
(1)爆裂壓力值應不小於設計壓力值 Pc 的 2.25 倍,且不低於
50bar 。
(2)容器破裂時,其體積膨脹量與原內容積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
20%;如容器的長度(承壓體長度包含閥基座)小於外徑,
其體積膨脹量與原內容積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 17% 。
(3)破裂類型:
a.破裂不得起始於焊道,且不得產生任何碎片。
b.破裂口不得存在明顯的脆性痕跡,例:裂口邊緣不得呈散
射狀,而是與徑向平面存在一定的角度,且在厚度上存在
一定的收縮面。
c.不得在破裂部位的材料中發現可視缺陷,例:剝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