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資料處理
一、督導紀錄聯單
(一) 督導人員應將督導所見,填寫督導紀錄聯單 (格式如附表一) ,迅
交予被督導單位主官 (管) 處理。
(二) 受督導單位應將辦理或改善情形,依限回報。
二、督導報告
督導人員應將督導所見情形,填寫督導報告 (格式如附表二) ,報告
內容應簡明、具體、完整,於督導完畢二日內陳報。
三、督導通報
(一) 督導後一週內應將督導所見重大優、缺點彙編督導通報 (格式如附
表三) 函發各單位,對於督導所見重大優、缺點,受督導單位應依
規定依限回報並即時辦理獎懲,以收督導之效。
(二) 督導通報應列入管制,重大缺失或重要事項應實施複查。
(三) 各單位對督導通報所列優劣事項之處理:
(四) 利用勤前教育或局務會報認真檢討。
(五) 對本單位之缺點,找出原因,即行改進;對本單位之優點及績優人
員,表揚激勵。
(六) 對他單位之缺點,應作借鏡,隨時警惕;對他單位之優點,實施觀
摩、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