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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壹、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三條。
貳、目的
    落實勤業務執行,維護勤務紀律,指導工作方法,考核工作績效,激
    勵工作士氣,維護榮譽團結,發揮督導功能。
參、督導人員之遴任與編組
一、督導人員遴任:由本署各單位遴選熟悉消防勤業務之科長以上人員專
     (兼) 任之。
二、督導工作編組: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設置「消防勤業務督導小組
    」,執行勤 (業) 務督導及辦理勤務督導計畫釐定、管制、考核、資
    料彙整、通報等行政事宜。督導人員辦理督導 (查處) 工作,必要時
    得會同本署相關業務單位派員共同辦理之。
肆、督導考核範圍
    本署督導人員係就一般事項及共同勤業務實施督考 (導) ,若屬專業
     (案) 業務,則仍由本署業務單位實施督考 (導) 。
伍、督導項目
一、關於消防勤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二、關於消防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三、民眾陳情、申訴案件之督導與調查事項。
四、消防 (義消) 人員因公傷病、遭遇家庭變故或非因公重大疾病時,代
    表署長慰問。
五、宣達署長理念與作為。
六、臨時交辦事項。
陸、實施方式
一、定期督導:依需要辦理平時、聯合督導。
二、不定期督導:依需要辦理機動、專案督導。
柒、資料處理
一、督導紀錄聯單
 (一) 督導人員應將督導所見,填寫督導紀錄聯單 (格式如附表一) ,迅
      交予被督導單位主官 (管) 處理。
 (二) 受督導單位應將辦理或改善情形,依限回報。
二、督導報告
    督導人員應將督導所見情形,填寫督導報告 (格式如附表二) ,報告
    內容應簡明、具體、完整,於督導完畢二日內陳報。
三、督導通報
 (一) 督導後一週內應將督導所見重大優、缺點彙編督導通報 (格式如附
      表三) 函發各單位,對於督導所見重大優、缺點,受督導單位應依
      規定依限回報並即時辦理獎懲,以收督導之效。
 (二) 督導通報應列入管制,重大缺失或重要事項應實施複查。
 (三) 各單位對督導通報所列優劣事項之處理:
 (四) 利用勤前教育或局務會報認真檢討。
 (五) 對本單位之缺點,找出原因,即行改進;對本單位之優點及績優人
      員,表揚激勵。
 (六) 對他單位之缺點,應作借鏡,隨時警惕;對他單位之優點,實施觀
      摩、學習。
捌、績效考評
一、督導發現消防人員執行消防工作,具有績效,符合「消防機關核發工
    作獎勵金支給要點」之規定者,得簽請核發工作獎勵金或函請其上級
    單位予以行政獎勵。
二、督導發現各單位之優點、缺點及處理情形、每半年核計單位成績乙次
    ,對督導評比績優 (劣) 單位,由本署函請其上級機關,對主官 (管
    ) 辦理獎懲。
三、依督導發現列報之具體優點、缺點、問題或建議,核計督導人員執行
    績效,每半年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
四、督導 (查處) 重大專案,另依規定獎懲。
玖、工作要求
一、督導人員實施督導,督勤態度應親切,多鼓勵、指導、溝通,以促進
    團結和諧,提振工作士氣。
二、發現困難、問題,應即協助解決或反映上級處理。
三、執行督導,應客觀、深入、發掘具體優點、缺點、問題,適時檢討,
    認真辦理。
四、督導人員執行督 (指) 導工作,應避免影響受督導單位正常運作,嚴
    禁關說請託或接受招待餽贈。
五、各督導人員應依任務及工作要求認真執行,負其責任。
六、本署各業務單位若有重要工作,須委由督導人員督導者,應訂定督導
    評核標準表送交「督導小組」,俾利督導人員實施督導。
七、督導人員於各縣市實施督導時,倘該轄發生重大消防、公共安全等事
    件,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執勤人員於接獲報告後,應即通知督導人
    員前往。
八、督導機密性之工作,應注意保密。
拾、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