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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目的
    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場所,於火災發生時,在消防人員抵達前,
    經由場所內部自衛消防編組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之前提下,能依火
    災情境,迅速進行狀況判斷,採取有效自衛消防活動,以確實發揮早
    期預警、及時滅火、有效引導避難之初期應變功能。
二、適用場所
    集合住宅以外依法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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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因素
(一)以自衛消防編組成員為主,進行演練及驗證。
(二)自模擬火災情境開始,至消防人員抵達現場,提供所需災情資訊為
      止。
(三)訓練實施時,應符合場所特性,充分運用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
      設施。
(四)應依場所之使用及管理形態,以營業或工作時間為原則,於該場所
      ,危險度指標(收容人員÷自衛消防編組人數)較高之時段進行為
      原則。
(五)以模擬之起火層為主,結合防災中心(或類似防災中心之指揮據點
      )進行,起火層以外之各樓層亦可配合實施。
(六)模擬之起火點,應以廚房,設有用火用電設備或器具等起火可能性
      較高,並設有火警探測器之場所為主。
(七)實施過之起火場所或時段,應儘量避免重覆。
(八)進行訓練時,應先行計算預估下列臨界時間(填寫於表 1):
      1.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及大型空間場所:
     (1)起火區劃:
┌────────────────┬──────┬──────┐
│            條    件            │設有自動撒水│未設自動撒水│
│                                │設備(註1)│設備        │
├────┬───────────┼──────┼──────┤
│基準時間│受內部裝修限制之情形(│            │6 分鐘      │
│(Tf1) │註2)                │9 分鐘      │            │
│        ├───────────┤            ├──────┤
│        │不受內部裝修限制之情形│            │3 分鐘      │
├────┼───────────┼──────┼──────┤
│延長時間│在初期滅火中使用室內消│  \        │1 分鐘      │
│(Tf2) │防栓設備              │    \      │            │
├────┴───────────┴──────┴──────┤
│起火區劃之臨界時間 Tf= Tf1+Tf2                            │
│(註1)「設有自動撒水設備」,包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        準規定得免設撒水頭之處所。                          │
│(註2)「受內部裝修限制之情形」,指居室及通道之牆面與天花板│
│        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88 條「內部│
│        裝修限制」之規定。                                  │
└──────────────────────────────┘
     (2)鄰接區劃:
┌────────────────┬──────┬──────┐
│            條    件            │設有自動撒水│未設自動撒水│
│                                │設備(註1)│設備        │
├────────────────┼──────┼──────┤
│基準時間(Tn1)                 │Tf(9 分鐘)│Tf(3~7 分鐘│
│                                │+3 分鐘    │)+2 分鐘  │
├────┬───────────┼──────┼──────┤
│延長時間│構成區劃之防火門全為甲│            │            │
│(Tn2) │種防火門或具遮煙效果之│1分鐘      │1分鐘      │
│        │防火捲門之情形。(註3│            │            │
│        │)                    │            │            │
├────┴───────────┴──────┴──────┤
│鄰接區劃之臨界時間 Tn=Tn1+Tn2                             │
├──────────────────────────────┤
│(註3):可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四節防火區劃之規│
│          定。                                              │
└──────────────────────────────┘
     (3)垂直鄰接區劃:
┌───────┬──────────┬───────────┐
│條    件      │設有自動撒水設備    │未設自動撒水設備      │
├───────┼──────────┼───────────┤
│基準時間(Tu)│Tf(9 分鐘)+8 分鐘│Tf(3~7 分鐘)+6 分鐘│
├───────┴──────────┴───────────┤
│垂直鄰接區劃之臨界時間 Tu                                   │
└──────────────────────────────┘
      2.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
     (1)起火區劃:
┌──────────────────────┬───┬───┐
│                                            │設有自│未設自│
│            條                件            │動撒水│動撒水│
│                                            │設備  │設備  │
├────────┬─────────────┼───┼───┤
│                │受內部裝修限制之場所      │      │5 分鐘│
│基準時間(Tf1) ├─────────────┤9 分鐘├───┤
│                │不受內部裝修限制之場所    │      │2 分鐘│
├─┬──────┼────┬────────┼───┼───┤
│延│            │形成各居│就寢室能藉由有效│6 分鐘│4 分鐘│
│長│            │室不燃化│之陽台避難之情形│      │      │
│時│            │區劃之情│                │      │      │
│間│            │形      ├────────┼───┼───┤
│  │            │        │上述以外之情形  │3 分鐘│2 分鐘│
│  │1.確保區劃  ├────┼────────┼───┼───┤
│  │  (Tf2)   │形成各居│就寢室能藉由有效│4 分鐘│2 分鐘│
│  │            │室門的區│之陽台避難之情形│      │      │
│  │            │劃      ├────────┼───┼───┤
│  │            │        │上述以外之情形  │2 分鐘│1 分鐘│
│  ├──────┼────┴────────┼───┼───┤
│  │2.寢具類防  │寢具類使用防焰製品之情形  │—    │1分鐘│
│  │  焰化      │                          │      │      │
│  │  (Tf3)   │                          │      │      │
│  ├──────┼─────────────┼───┼───┤
│  │3.初期滅火  │在初期滅火使用室內消防栓之│—    │1分鐘│
│  │  (Tf4)   │情                        │      │      │
├─┴──────┴─────────────┴───┴───┤
│            起火區劃之臨界時間Tf=Tf1+Tf2+Tf3+Tf4           │
└──────────────────────────────┘
     (2)鄰接區劃:
┌────────┬──────────┬──────────┐
│條    件        │設有自動撒水設備    │未設自動撒水設備    │
├────────┼──────────┼──────────┤
│基準時間(Tn1) │Tf(9~12 分鐘)+4 │Tf(2~9 分鐘)+3 分│
│                │分鐘                │鐘                  │
├────────┼──────────┼──────────┤
│延長時間(形成區│                    │                    │
│劃)(Tn2) :形│                    │                    │
│成各居室不燃化區│                    │                    │
│劃或各居室門區劃│4 分鐘              │3 分鐘              │
│,使其就寢室能藉│                    │                    │
│由有效之陽台避難│                    │                    │
│之情形。        │                    │                    │
├────────┴──────────┴──────────┤
│鄰接區劃之臨界時間 Tn=Tn1+Tn2                              │
└──────────────────────────────┘
     (3)垂直鄰接區劃:
┌────────┬──────────┬──────────┐
│條    件        │設有自動撒水設備    │未設自動撒水設備    │
├────────┼──────────┼──────────┤
│基準時間(Tu1) │           /       │Tf(2~9 分鐘)+8 分│
│                │         /         │鐘                  │
├────────┼──────────┼──────────┤
│延長時間(形成區│                    │                    │
│劃)(Tu2) :形│                /  │                    │
│成各居室不燃化區│              /    │                    │
│劃或各居室門區劃│            /      │3 分鐘              │
│,使其就寢室能藉│          /        │                    │
│由有效之陽台避難│        /          │                    │
│之情形。        │      /            │                    │
├────────┴──────────┴──────────┤
│垂直鄰接區劃之臨界時間 Tu=Tu1+Tu2                          │
└──────────────────────────────┘
      3.國際旅館、旅館等場所:
     (1)起火層臨界時間(Tf):
┌───────────────────────┬──────┐
│            條           件                   │時  間      │
├───────────────────────┼──────┤
│裝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設置樓層                    │9 分鐘      │
├─┬───┬─────────────┬───┼──────┤
│上│起火層│符合內部裝修限制,且客房與│6 分鐘│            │
│述│之基準│走廊未有氣窗等開口部之場所│      │            │
│以│時間(│。                        │      │            │
│外│Tf1) ├─────────────┼───┤            │
│樓│      │符合內部裝修,但客房與走廊│5 分鐘│            │
│層│      │間裝設拉門,未能具有防煙功│      │            │
│  │      │能而視為同一空間之場所    │      │Tf=        │
│  │      ├─────────────┼───┤(Tf1+Tf2) │
│  │      │不符內部裝修限制          │3 分鐘│            │
│  ├───┼─────────────┼───┤            │
│  │起火層│寢具等為防焰製品          │1 分鐘│            │
│  │之延長├─────────────┼───┤            │
│  │時間(│使用室內消防栓進行初期滅火│1 分鐘│            │
│  │Tf2) │                          │      │            │
│  │(註 4│                          │      │            │
│  │)    │                          │      │            │
├─┴───┴─────────────┴───┴──────┤
│(註 4):寢具等為防焰製品之延長時間,如非屬上述「符合內部裝│
│          修限制」之場所,不可加計其延長時間。而「寢具等為防│
│          焰製品之延長時間」及「使用室內消防栓進行初期滅火」│
│          之延長時間,可分別加計。另上述寢具等為防焰製品,係│
│          指供該客房旅客使用之枕頭、棉被、床墊、床罩、被套及│
│          枕頭套等寢具類均具有防焰性能之情形。              │
└──────────────────────────────┘
     (2)非起火層臨界時間(Tn):
┌──────────────────────────────┐
│非起火層之臨界時間(Tn)=非起火層之基準時間(Tn1) +非起火│
│層延長時間(Tn2)                                           │
├─────────┬────────────────────┤
│非起火層之基準時間│使用起火層之臨界時間(Tf)              │
│(Tn1)           │                                        │
├─────────┼────────────────┬───┤
│非起火層延長時間  │存在垂直區劃之場所              │3 分鐘│
│(Tn2)           ├────────────────┼───┤
│                  │存在垂直區劃,並置放與各客房容留│4 分鐘│
│                  │人員數相當之防煙面罩等。        │      │
└─────────┴────────────────┴───┘
      4.主要構造為不燃材料之上述以外場所(建築物):(單位:秒)
     (1)起火居室:2√A(天花板高度 6  公尺以下)或 3√A (天花
          板高度超過 6  公尺)(A :居室面積(㎡))。
     (2)起火層:8√B(B :該樓層所有居室及走廊之合計面積(㎡)
          )。
四、實施要領
(一)依下列場所特性,進行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1.無避難弱勢人員之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流程:
     (1)無地區隊之情形:如圖 1。
     (2)有地區隊之情形:如圖 2。
      2.有避難弱勢人員之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流程:
     (1)無地區隊之情形:如圖 3。
     (2)有地區隊之情形:如圖 4。
(二)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之應變事項:
      1.自衛消防編組隊長之綜合指揮任務:如表 2-1。
      2.自衛消防編組地區隊長之現場指揮任務:如表 2-2。
      3.自衛消防編組各班成員之任務:如表 2-3。
(三)任務賦予及應變事項之選擇:
      1.依據自衛消防編組之演練流程,賦予各編組成員有關任務,其個
        別應變事項,依下表:
        ┌─────────────┬────────────┐
        │自衛消防編組各編組成員之應│應變事項之各項活動項目之│
        │變事項                    │所需人數                │
        ├─────────────┼────────────┤
        │指揮A(自衛消防隊長)    │1 人                    │
        │指揮B(地區隊長)        │1 人                    │
        │活動A(現場確認人員)    │1 人以上(該項實際演練人│
        │                          │        員平均分配)    │
        │活動B(通報連絡(情報)班│1 人以上                │
        │      )                  │                        │
        │活動C(同上)            │1 人                    │
        │活動D(同上)            │1 人以上                │
        │活動E1(滅火班)        │1 人以上(該項實際演練人│
        │                          │        員平均分配)    │
        │                          │                        │
        │活動E2(同上(1 號消防栓│2 人以上(每具消防栓使用│
        │        ))              │        人數(1 或 2  具│
        │                          │        ))            │
        │        (同上(2 號消防栓│1 人以上(每具消防栓使用│
        │        ))              │        人數(1 或 2  具│
        │                          │        )              │
        │活動E3(同上)          │1 人                    │
        │活動F(避難引導班)      │1 人以上(該項實際演練人│
        │                          │        員平均分配)    │
        │活動G(安全防護班)      │1 人以上                │
        │活動H(救護班)          │1 人以上                │
        └─────────────┴────────────┘
      2.自衛消防編組人數較少時(如小於 10 人),得 1  人身兼複數
        任務(參考無地區隊之情形(如圖 1))進行演練。
(四)應變事項之選擇(表 2-1  至表 2-3):
      1.演練項目,分為必備項目及選擇項目,該選擇項目依該場所之位
        置、構造、設備、使用形態等實際特性予以選用。
      2.必備項目,如該場所確無此種情境,該項可不予進行。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五、注意事項
(一)平時即應依場所屬性進行自衛消防編組並提示活動重點(參考附錄
      1) ,瞭解消防安全設備、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施)及
      器具等相關動態及靜態之場所特性,於進行自衛消防編組實作演練
      時,應先行規劃相關準備事宜(參考附錄 2)。
(二)未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場所,雖於應變事項表中列為必備項目及選
      擇項目,亦可予以刪除免予實施。
(三)完成避難引導行動之預估臨界時間,如場所規模過於複雜、特殊或
      未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等,而確實無法估算時,僅需進行自衛消防
      編組演練行動之查核。另估算臨界時間,如基於一定的前提條件及
      火災理論,得進行簡易計算而求得(如依據建築技規則總則編第 3
      條及第 3  條之 4  所提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等
      ),應予活用,並以該值作為預估之臨界時間。
(四)同一人兼任不同任務時,所兼任之任務,仍應依應變事項表進行。
(五)進行模擬訓練之收容人員及自衛消防編組人數,應力求符合該場所
      之實際情形。
(六)進行演練時,應符合自身場所特性、營業形態及員工人數等,規劃
      演練流程,並以人命救援為優先,於臨界時間內完成所有收容人員
      之避難引導行動。
(七)各項應變事項進行時,應查核是否在臨界時間(表 1)內完成有關
      人員之疏散引導,並查核各自衛消防編組成員是否掌握所進行之應
      變事項(表 2-1  至表 2-3)。
(八)演練及驗證結束後,應召開檢討會,檢討優劣得失及未來策進作為
      。
(九)如場所特性確實無法進行臨界時間之估算,可不必硬性規範收容人
      員之避難引導時間,惟仍應就上述應變事項進行演練及驗證,有關
      完成避難引導之預測臨界時間(形成防火區劃)之計算,可彙整如
      下圖。
(十)本綱領係行政指導文書,請據以指導轄區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辦理
      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並得與本署函發之下列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結
      合進行:
      1.92  年 1  月 13 日消署預字第 0920500046 號函發之高層複合
        用途建築物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
      2.94  年 3  月 16 日消署預字第 0940500157 號函發之大型空間
        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及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
        構等場所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上述 2  項計畫同
        1 文號)。
      3.96  年 7  月 20 日消署預字第 0960500465 號函發之觀光旅館
        、旅館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