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場所致災因子:
(一)用火致災因子:
1.早期興建之古老木造建築物,建材裝潢或內部擺設以易燃材質居
多。
2.寺(宮)廟可能有放置大量金紙,且多有祭典使用線香、蠟燭、
油燈、香爐、合香器具等火源,增加建築物內可燃物及引火危險
。
3.寺(宮)廟遶境、祭祀活動,其香擔、神轎常有暫置其他寺(宮
)廟內,其內之香爐、香末、金紙、煙火等,如未實施安全管理
,可能因不慎而起火。
(二)用電致災因子:
1.用火用電設備或線路,多較為老舊線路,且大量使用光明燈、延
長線等;另香擔裝飾照明、彩色燈光設備與延長線接廟內電源,
火災潛在危險性較高。
2.陳列展覽物品之光源,如使用白熾燈泡,亦可能成為起火原因。
3.內部人員使用電器方式,如欠缺防火意識,可能不當使用電器或
過載使用。
(三)修復施工致災因子:
古蹟、歷史建築之修復,匠師工具可能不限於傳統手工具,而使用
電動機具,因而可能於修復期間產生火源或機具動力使用燃料助長
火勢規模擴大等,而提高火災危險性。
(四)縱火致災因子:
暫定或新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若影響土地開發,易遭有心人
士縱火破壞。
(五)天然災害致災因子:
地震時造成古蹟、歷史建築內物品掉落、結構崩塌,火源、燈具易
傾倒、掉落造成火災危險性。另古蹟、歷史建築,如無設置及定期
維護避雷設施,可能有落雷起火燃燒之危險性。
(六)其它致災因子:
1.古蹟、歷史建築一般為開放供不特定民眾參觀之場所,為防止民
眾攜出文物書籍或便於參觀,而有限定出入口情形,易造成避難
上的障礙,或於辦理活動期間出現人潮擁擠之情形。
2.參觀人員或訪客,對建築內部空間可能不熟悉,不利災時逃生避
難。且偶有人員錯過關閉時間而留滯或蓄意逗留之情形,致未能
確實掌握收容人員之情形。
3.照明設備可能較為不足,視線不明,影響逃生順暢。
4.通道一般較為狹隘,或有堆積或放置物品之情形,如有緊急事故
易影響避難通行。
5.周遭商業活動可能使用火源,或相鄰建築物有堆積物品佔據防火
間隔等情事。位於人口稠密地區,有遭附近建築物起火延燒之危
險,位處偏遠人口稀少地區,可能有發生火災無人通報消防機關
或無人實施初期應變之情形。
6.管理人員或有防災意識不足,而缺乏預防火災危險之意識。
7.消防機關火災搶救人員可能不熟悉古蹟、歷史建築存放重要文物
位置,救災時未優先搶救而造成損傷。
8.鄰近建築施工引發火災或產生火星、火花等微小火源飛散掉落,
古蹟、歷史建築有起火燃燒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