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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現行山域事故救援機制,由山域管理機關第一時間與警察機關就近動
    員,並擔任行政、綜合及協調總指揮,視事件規模向鄰近地方政府消
    防機關請求協助;俟消防人員抵達事故現場後,由消防機關主管擔任
    人命救助指揮官,協調各救援單位執行救援;事故地點如無山域管理
    機關,則由消防機關就近執行救援。
    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以下
    簡稱消防機關)為因應山林開放後,民眾大量轉進山林活動,可能衍
    生事故頻生現象,爰依據各地區特性,盤點事故熱點鄰近消防分隊或
    大隊,專責山域救援隊及指揮隊勤務,積極執行山域事故受困待救勤
    務,以期提升整備山域救援量能,強化人命救援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貳、山域救援勤務編組及訓練制度
一、山域救援隊業務:
    消防機關就下列事項於當年度 12 月底前,策定下一個年度執行計畫
    ,函發所屬大隊執行並副知本署:
(一)山域事故發生原因、轄區山域資訊掌握、入山及下山路徑規劃、前
      進指揮所擇定、協同救援機關、團體(山域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
      民間救援團體)平時整備與協調等山域事故救援事前準備事宜。
(二)招募具有救助人員資格並完成相關山域救援訓練課程者,或遴選具
      有山域知識及體能之優秀消防人員擔任山域救援隊成員;如調動時
      ,轄區消防大隊提報局本部。新任人員應接受山域救援人員資格培
      訓合格。
(三)救援作業流程、前進指揮所開設、工作紀錄表與救援報告書彙整及
      救援任務協調會議召開等事宜。
(四)辦理山域救援訓練及政府機關所屬航空器共勤、通信等相關訓練實
      施,山域救援裝備、器材及後勤等整備事項。
(五)其他山域救援活動必要事項。
二、山域救援隊編組:
(一)編制形式:
      1.專責山域事故救援隊:
     (1)擇定轄內事故頻度高之消防分隊,設置專責山域事故救援分隊
          及人員,執行山域事故救援勤務,得支援一般性消防勤務。
     (2)團隊具備連續執行山域救援工作長達 4  日以上,如有山域救
          援支援需求,由次近山域救援分隊支援。
     (3)消防分隊勤務由所屬消防大隊調度支援。
          註:近 5  年統計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事故頻度高之
              山區消防分隊,詳如附件 1。
      2.編組山域事故救援隊:
     (1)擇定轄內事故頻度高之消防大隊,招募專責山域救援人員,設
          置編組山域事故救援隊。
     (2)所屬人員平時於一般消防分隊服勤,事故發生時調度集結,執
          行山域救援勤務。團隊具備連續執行山域救援工作長達 4  日
          以上。
(二)編制人數:
      1.專責山域事故救援隊:
     (1)每日編排執行山域事故救援勤務,至少 2  小隊(1 隊應勤,
          1 隊備勤),每小隊至少 4  人,每隊至少 16 人;由小隊長
          層級以上或資深隊員帶隊。
     (2)所需人力,得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各項專責人力配置指導
          原則」基於救助人力需求,請增員額達成。
      2.編組山域事故救援隊:
     (1)每日編排執行山域事故救援勤務至少 40 人,依勤務調度,每
          梯次可動員至少 4  人以上,並由小隊長層級以上或資深隊員
          帶隊。
     (2)所需人力,得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
          ,基於特種勤務,以各消防機關勤休制度及現有人力進行調配
          。
(三)動員時機:
      1.鄰近事故點之山域救援隊,原則上於接獲通報 1  小時內依編制
        動員應勤小隊,相關後勤事務由當日備勤人力支援,並得視實際
        受理情況(如考量情資研判、救援所需資源調度、執行難度、人
        力集結等耗時因素)調整動員時機及人力,另通知山域管理機關
        即時動員。
      2.各轄區消防大隊得視救援作業進度,調派所屬山域救援隊人力支
        援後續梯次。
(四)勤務支援:
      1.轄內發生山域事故時,由轄區消防大隊派員支援執行各項消防勤
        務及救災(護)勤務;必要時,由鄰近大隊進行支援;支援時機
        ,由各消防機關律定。
      2.鄰近縣市或因個案請求支援時,依本署「各級消防機關緊急救援
        隊編組及調度試辦指導計畫」調派所屬山域救援隊支援。
三、山域救援指揮隊編組:
(一)指揮官:
      由轄區消防大隊依勤務狀況,指定適當層級人員(副大隊長、組長
      、中隊長、分隊長)擔任人命救助指揮官,針對事故規模設定目標
      制訂決策,並綜管搜救計畫執行,救援資源分配調度、事故現場人
      員安全、事故相關消息及主持搜救進度會議等事項。
(二)幕僚人員:
      由轄區消防大隊調派所屬人員擔任或徵調具山域救援專才之民間團
      體協助,擔任以下功能分組作業:
      1.安全官:負責事故現場安全流程與作業,並評估當下潛藏危機。
      2.新聞官:負責事故現場、新聞媒體及對應單位或人員(如當事人
        親友)間相關事故訊息發布,兼具收集資訊。
      3.聯絡官:負責事故現場對外的聯繫窗口與其他單位代表接洽協調
        。
      4.計畫組:負責事故相關資料的蒐集及運用,了解事故現場即時情
        況與發展,協助指揮官擬定搜救範圍與計畫。
      5.作業組:依據事故救援目標,管理所有工作執行情況及搜救進度
        。
      6.後勤組:負責提供山域救援隊所需裝備器材、醫療、物資等支援
        補給,並參與行動計畫的研擬制訂。
      7.行政與財務組:處理事故現場的財務管理與成本管控。
(三)編制人數:
      1.指揮層級及幕僚作業人員由各消防機關依勤務調度。
      2.指揮層級 1  人,幕僚作業人數,在規模較小之案件,視情況可
        合併安全、聞官與聯絡官及合併後勤與行政部,至少需能擔任情
        資蒐集、搜救計畫擬定、救援進度會議召開、其他救援單位間聯
        繫及新聞發布等功能事宜,必要時,徵調具山域救援專才之民間
        團體協助擔任。
(四)動員時機:
      1.指揮層級得視救援案件執行進度或救援困難需人力調度時,於 2
        4 小時內開設前進指揮站,進行相關人命救助整合作業事宜。
      2.指揮層級得視事故地狀況、氣象等條件協調相關單位(山域管理
        機關、警察機關、民間救援團體及鄰近消防機關)支援梯次及人
        力,並每日擇定時段,召開救援進度會議。
(五)勤務支援:
      鄰近縣市或因個案請求支援時,依本署「各級消防機關緊急救援隊
      編組及調度試辦指導計畫」調派救援隊支援。
四、訓練方式:
(一)山域救援隊:
      各消防機關招募具有救助人員資格並完成相關山域救援訓練課程者
      ,或遴選具有山域知識及體能之優秀消防人員兼任山域救援隊勤務
      ;如有人力替補,經規劃辦理初任山域救援隊訓練,相關課程及內
      容如下:
      1.課程與時間:
        課程訓練需經 1  週以上之技能訓練方能結業,其課程內容應包
        含下列項目(詳參附件 1);相關課程編撰內容,得由本署邀集
        編輯委員訂定之。
     (1)安全管理。
     (2)前進指揮所開設作業。
     (3)定位導向訓練。
     (4)山域救助訓練。
     (5)山域搜索訓練。
     (6)高山醫學。
     (7)案例介紹及綜合訓練。
     (8)其他相關課程。
          有關資格訓練部分,如受訓前業已取得救助人員訓練證照,並
          完成相關救助及山域訓練,得以酌減相關時數。
      2.實施方式:
     (1)訓練方式:
          將受訓人員集中訓練並編成小組輪流施教,每員均應親自操作
          ,並由教官及助教逐一指導動作技巧,務期熟練各項山域救援
          知能及觀念。
     (2)結業總成績:
          分為平常考核成績(30%)及技能測驗成績(70%)合計成結
          業總成績,結業總成績未達 60 分以上者不發予結業證書;平
          常考核成績由各消防機關駐班教官團實施,受訓期間違反相關
          訓練單位生活管理或規定者予以退訓;技能測驗成績由本署統
          一派員進行檢定。
      3.授課師資:
        由本署山域救援師資班結業之師資統一進行授課,相關師資如有
        不足,得由本署調派;另各消防機關可視實際需求,聘任依法立
        案或登記從事救援訓練為其業務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經教育部
        體育署檢定授證團體核可之登山、溯溪、攀岩、雪攀等嚮導人員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及民間山域活動專家(檢附相關資格證明
        文件)等人員擔任訓練教官。
      4.複訓時間及課程:
     (1)每半年以春季及秋季山域事故好發季節為界定,實施複訓 1
          次,課程以轄內好發事故之山域,實地探勘及模擬救援任務內
          容為主,並搭配山域救援指揮隊複訓共同實施,課程時間依各
          消防機關轄區特性訂定。
     (2)取得山域救援隊資格者應參與複訓;未參與複訓達 3  次者,
          資格自動失效;山域救援隊成員不計年齡,惟轄區消防大隊仍
          應審視其體能及服勤狀態適時調整之。
(二)山域救援指揮隊:
      各消防機關以轄區消防大隊指定適當層級人員擔任人命救助指揮官
      ,並調派所屬人員擔任或徵調具山域救援專才之民間團體協助指揮
      及幕僚作業事宜,相關人員以通過本署山域救援指揮與幕僚作業訓
      練為主,如有人力替補,經規劃辦理初任山域救援隊訓練,相關課
      程及內容如下:
      1.課程與時間:
        課程訓練需經 1  週以上之技能訓練方能結業,其課程內容應包
        含下列項目(詳參附件 1);相關課程編撰內容,得由本署邀集
        編輯委員訂定之。
     (1)安全管理。
     (2)搜索管理通則。
     (3)失蹤者行為模式。
     (4)搜索區劃與熱區劃定。
     (5)電子搜索圖資繪製。
     (6)電信查址。
     (7)前進指揮所開設。
     (8)其他相關指揮與幕僚作業課程。
        有關資格訓練部分,如受訓前業接受本署所辦指揮與幕僚作業訓
        練者,得以酌減相關時數。
      2.實施方式及授課師資:分別準用前目之 2  及之 3  規定。
      3.演練時間及內容:
     (1)每年擇定春季或秋季轄內好發事故之山域,實施模擬山域事故
          救援演練 1  次,並搭配山域救援隊複訓時間,每次實施至少
          8 小時以上。
     (2)演練內容得視轄區需求調整之,必要時,與轄內山域管理機關
          、警察機關及民間救援團體共同實施;惟相關指揮與幕僚作業
          人員均需通過山域救援指揮隊訓練。
五、山域救援師資訓練
(一)受訓資格:
      經取得救助師資證照或經所屬機關推薦,具講授示範能力者,得參
      加本署或委由消防機關所辦面試測驗,合格後參與培訓。
(二)時間及課程:
      師資訓練需經 4  週以上之專業訓練方能結業,其訓練課程內容應
      包含以下六大項目;相關詳細課程編撰,得由本署邀集編輯委員訂
      定之。
      1.教學及綜合規劃訓練。
      2.安全管理教育。
      3.搜索管理課程。
      4.山域救助技能。
      5.重大災害救助案例研討。
      6.其他課程。
(三)方式:
      以理論講解、實際操作及示範觀摩教學等方式為之,受訓學員結業
      總成績,由平時成績(10%)、學科測驗(40%)、試講教測驗(
      30%)及團體報告(20%)等合計成結業總成績,結業總成績未達
      70  分以上者不發予結業證書;受訓期間違反相關訓練單位生活管
      理或規定者予以退訓。
(四)授課師資:
      由本署遴派山域救援相關課程之專業人員、本署消防救助師資班結
      業之教官及聘任教育部體育署檢定授證團體核可之登山、溯溪、攀
      岩、雪攀等嚮導人員或山域活動專家授課。
(五)複訓:
      由本署召集取得師資訓練合格者,遴派本署及消防機關相關課程專
      業人員、本署山域救援師資或專家辦理複訓,施以救援新知、課程
      及研討改進之策進作為;複訓相關規定另以計畫定之。
參、裝備
    消防機關成立山域救援隊後,每年應編列預算添購救援器具(詳參附
    件 2),以發揮山域救援效能。
肆、經費
    執行本要點所需相關經費,由消防機關循預算程序編列。
伍、獎懲
一、資績計分:
    經山域救援隊資格培訓合格者,實際參與救援工作、從事相關山域救
    援業務規劃與辦理相關訓練及執行,得視表現優異情形,由消防機關
    在資績計分上予以加分。
二、獎勵制度:
    依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人事相關規範及財政辦理超勤加班費
    、職務歷練加分、行政獎勵、地域加給及工作獎勵金等事宜。
陸、督導考核
一、為考核消防機關推動山域救援隊業務之成效,本署得定期舉辦評核或
    競賽,績優單位人員酌予獎勵。
二、消防機關辦理山域救援隊及山域救援指揮隊資格培(複)訓時,應於
    2 週前將培(複)訓計畫函報本署備查。訓練期間本署得派員督導,
    以考核訓練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