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消防機關執行消防法第六條第
    二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第九條檢修申報複查、第十一條防焰
    物品之使用、第十三條防火管理、第十三條之一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
    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第十五條公共危險物品
    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第十五條之一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之管理、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第
    一項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之管理、第十五條之四第三項容器檢驗機構
    之管理、第十五條之五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定期檢查、第十
    五條之六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
    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
    管理,並明確行政程序及強化勤務執行功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第一種檢查: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1.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防焰物品
        、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如
        附表一)。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應就現場依法設置之消防
        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各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場所危險程度及轄區特
        性、人力等因素分類列管,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強度,據
        以執行。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之下列
        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應優先檢查:
     (1)甲類場所。
     (2)乙類場所:第一目、第三目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
          、K 書中心、第六目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
          使用類組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第十二目。
     (3)戊類場所:第三目。
      3.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申報抽複查,應依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執行檢查工作。
      4.防焰物品之使用及性能檢查,應依各年度各級消防機關執行防焰
        管理查核注意事項執行檢查工作。
      5.危險物品場所實施檢查方式如下:
     (1)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將抽查結果填載抽查紀
          錄表,如附表二至附表十二):每年至少抽查一次;達管制量
          三十倍以上者,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環保、工業、工務、建
          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稽查。
     (2)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將抽查結果填載抽查紀錄
          表,如附表十三至附表二十):
          甲、液化石油氣製造、儲存或容器檢驗場所:每月至少抽查一
              次。
          乙、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每年至少抽查一次,並得由消防機關
              視轄區特性,由轄區大(中、分)隊實施抽查。
          丙、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並得由消防
              機關視轄區特性,由轄區大(中、分)隊實施抽查。
     (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或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
          所(將抽查結果填載抽查紀錄表,如附表二十一至附表二十四
          ):
          甲、製造及達管制量儲存場所: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乙、達管制量販賣場所及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每半
              年至少抽查一次,並得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特性,由轄區大
              (中、分)隊實施抽查。
      6.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如附表二
        十五)、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如附表二十六)及危
        險物品場所列管清冊(如附表二十七至附表三十一),且應以本
        署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以下簡稱安
        管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7.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並於檢查完
        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8.檢查各類場所,發現有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應張貼標示及公告周
        知判斷要件(如附表三十二)之違規事項時,消防機關應於入口
        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並將其名稱、地點及不合格
        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各消防機關應於每月十日前,更新登載於內政部消防署網站之資
        料。
      9.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
(二)第二種檢查:由轄區分隊執行下列項目:
      1.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排定消防檢
        查勤務,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備(包括
        :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無線電通信輔
        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等),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
        查紀錄表(如附表三十三),一份分隊留存,一份送交專責檢查
        小組彙整。
      2.消防分隊對於轄內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
        及處理場所,應排定訪視勤務,了解場所內公共危險物品之配置
        與消防防災計畫廠區平面配置圖是否相符;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
        十倍者,得視轄區特性訪視了解,以供搶救參考運用。
      3.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4.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5.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
        理、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得依權責逕行查處,
        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三)第三種檢查:配合上級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
      檢查勤務,其方式如下:
      1.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於開始檢查前函報本署備
        查,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一至附表二十四)
        ,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及陳報上級機關。
      2.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
四、消防安全檢查計畫:
(一)年度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針對轄區特性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擬
      定次年度消防安全檢查計畫及檢查人員名冊(如附表三十四至附表
      三十六),函報本署備查,其內容如下:
      1.計畫依據。
      2.計畫目標及效益。
      3.勤務分工及編組。
      4.執行期間。
      5.各種消防安全檢查對象數。
      6.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危險程度訂定檢查期限,並排定檢查順序
        及檢查頻率。
      7.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及抽查。
(二)月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下列事項,排定次月檢
      查對象及日程(如附表三十七):
      1.年度檢查計畫之檢查進度。
      2.前次檢查不合格場所之複查日程。
      3.配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日程。
五、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一)檢查前:
      1.依排定檢查日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並準備下列事項:
     (1)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
     (2)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
     (3)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
      2.依排定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
     (1)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3)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備齊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
          組訓練紀錄等資料。
     (4)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
          備齊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業務執行資料、消防防災計畫及
          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5)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應
          備齊爆竹煙火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安全防護計畫及廠區平面
          配置圖等資料。
     (6)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應備齊容器儲存場所、容器、用戶與安全
          檢查、分裝場灌裝證明、安全技術人員、保險等資料。
(二)檢查時:
      1.檢查人員應著規定制服、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
      2.注意服勤態度,不得涉入相關民事糾紛。
      3.請相關人員(檢修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
        、爆竹煙火監督人)在場配合,如不在場者,應記載其理由。
      4.先確認前次違規改善情形。
      5.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自行檢查紀錄,針對必要
        項目、樓層及設備檢查。
      6.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情形時,得模擬發生火災,請相關
        人員操作設備,確認設備功能,並測試其對相關設備瞭解程度,
        發現有缺失部分,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指導。
      7.發現存放大量可燃物、用火用電有違安全等情形時,予以行政指
        導,並以書面(格式如附表三十八)交付業者。
      8.避免於無相關人員(檢修人員、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保安
        檢查員、爆竹煙火監督人)陪同時執行現場檢查,防止因不熟悉
        現場情況導致電、熱、搬運、裝卸、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引
        起危害之情形。
      9.現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立即停止檢查工作,並自行退避
        至安全場所。
(三)檢查完成時:
      1.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
        內輸入安管系統更新管制,依限陳報。
      2.檢查不合規定案件應持續追蹤管制,並排定複查日程。相關檢查
        紀錄應列冊保管或輸入安管系統。
      3.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移交,各級督導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
(四)發生災害事故時:
      1.轄內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或爆竹煙火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
        等意外事故,應填報事故案例表式(如附表三十九至附表四十二
        ),並檢附案例現場平面圖與相片等相關資料,函報本署,並輸
        入本署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
      2.轄內發生一氧化碳中毒災情時,應即製作一氧化碳中毒案例報告
        單及繪製災害現場平面圖等資料(如附表四十三),傳送本署;
        並於當事人送醫就診後,派員至醫院關懷訪談,並填寫「一氧化
        碳中毒事故災後關懷訪談表」(如附表四十四)。
      3.轄內列管建築物發生火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報事故案
        例表式(如附表四十五),並檢附案例現場平面圖與照片等相關
        資料,於火災報案時間次日起二十四小時內上傳安管系統,未使
        用安管系統之消防機關則函報本署備查:
     (1)造成人員死亡、無生命徵象或失蹤。
     (2)受傷送醫人數達十人以上。
     (3)燒燬建築物,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燃燒達一小時以上仍未
          控制火勢。
     (4)重要場所(如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古蹟、歷
          史建築)或重要公共設施(如港口、航空站、車站)。
(五)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流程如附表四十
      六。
(六)查獲偽(變)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及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處理流
      程及相關表件如附表四十七至附表五十八。
(七)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及相關表件如附表五十九至附
      表六十一。
七、督考及管理:
(一)消防機關應加強督考,檢討得失及實施績效考核,評定轄內單位及
      個人辦理績優者,定期從優獎勵,對於執行不力者,則依規定懲處
      。
(二)消防機關對於專責檢查小組人員在資積計分上,得視表現優異情形
      予以加分。
(三)本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情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督導評核
      或實地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