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
    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指定專業機
    構之評選事宜,俾透過公開公正程序,評選適當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
    儲槽檢查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以執行液體公共危險物品
    儲槽完工前檢查,確保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之結構安全,特訂定本
    規定。
二、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之學術機構
      或法人。
(二)曾從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設備或相關研究、規劃、設計、監造
      、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之法人。
四、申請評選儲槽本體或地盤基礎檢查之專業機構應送交下列文件(請依
    順序排列裝訂成冊)共十份:
(一)法人登記書影本。
(二)檢查設備清冊,內容包括:設備名稱、品牌型式、財產編號(或購
      入收據)及設備照片。檢查設備及數量如下:
      1.儲槽本體檢查:
        ┌──┬────────────┬──────────┐
        │編號│        檢查設備        │        數量        │
        ├──┼────────────┼──────────┤
        │  1 │五公尺以上鋼捲尺        │          2         │
        ├──┼────────────┼──────────┤
        │  2 │水壓機                  │          1         │
        ├──┼────────────┼──────────┤
        │  3 │放射線透過試驗裝置      │          1         │
        ├──┼────────────┼──────────┤
        │  4 │X 光照片觀察用具        │          1         │
        ├──┼────────────┼──────────┤
        │  5 │磁粉探傷試驗裝置        │          1         │
        ├──┼────────────┼──────────┤
        │  6 │超音波探傷器            │          1         │
        ├──┼────────────┼──────────┤
        │  7 │液滲檢知器              │          1         │
        ├──┼────────────┼──────────┤
        │  8 │真空測量儀器            │          1         │
        ├──┼────────────┼──────────┤
        │  9 │耐壓試驗裝置            │          1         │
        ├──┼────────────┼──────────┤
        │ 10 │檢查鏡                  │          2         │
        ├──┼────────────┼──────────┤
        │ 11 │檢查錘                  │          2         │
        ├──┼────────────┼──────────┤
        │ 12 │內外卡尺                │          2         │
        ├──┼────────────┼──────────┤
        │ 13 │角度計                  │          2         │
        ├──┼────────────┼──────────┤
        │ 14 │游標卡尺                │          2         │
        ├──┼────────────┼──────────┤
        │ 15 │超音波測厚計            │          1         │
        ├──┼────────────┼──────────┤
        │ 16 │氧氣測定器              │          1         │
        └──┴────────────┴──────────┘
      2.地盤基礎檢查:
        ┌──┬────────────┬──────────┐
        │編號│        檢查設備        │        數量        │
        ├──┼────────────┼──────────┤
        │  1 │精密水準儀              │          1         │
        ├──┼────────────┼──────────┤
        │  2 │經緯儀                  │          1         │
        └──┴────────────┴──────────┘
      3.前二目裝置、器具及儀器每年至少校正一次,並具有校正證明文
        件。
(三)儲槽本體檢查或地盤基礎檢查專責檢查人員各三名以上,並應檢具
      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1.儲槽本體檢查:具非破壞性檢測協會所授予中級以上檢測員資格
        ,並具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
      2.地盤基礎檢查:具土木技師或大地技師資格,並具有二年以上實
        務經驗。
(四)滿水、水壓、熔接及地盤基礎各單項檢查成本及收費概算說明書。
(五)滿水、水壓、熔接及地盤基礎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表單說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