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一、為提供各機關辦理災害防救法所用書表之參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辦理災害防救各項處分之共同要項:
(一)辦理徵調、徵用、徵購、優先使用、罰鍰時,應把握記載內容明確
      具體、裁處結果公平適法及履行期限妥適相當等原則。
(二)機關送達行政處分後,如接獲受處分人(利害關係人)提起之訴願
      書時,依照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先自行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
      妥當,如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陳報訴
      願管轄機關;如不依受處分人(利害關係人)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
      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函送訴願管轄機
      關;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答辯書抄送受處分人(利害關係人)。
(三)罰鍰案件,如有移請行政執行之必要,處分機關請依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規定辦理。
三、書表格式之共通要項:
(一)原則以橫式橫書方式表列,機關得權宜變更以直式直書或其他適當
      方式表列。
(二)格式欄位內有「*」註記者,非屬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法定應
      記載項目,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刪減,其他欄位均應照列;欄位內有
      「#」 註記者,該欄位字體應以粗體、紅色字樣標示清楚。
(三)格式末端「送達年月日」及「簽收」欄位(非法定應記載項目,機
      關得視實際需要刪減),如由執行人員當場開立,宜請該受處分人
      (受送達人)當場親自簽收。依照行政執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
      款規定,移送行政執行之案件,應檢附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
      履行之證明文件,按實務慣例作法,移送機關必須提出已送達受處
      分人之證明文件(例如雙掛號回執),為求精簡文書作業與節省郵
      資,並斟酌執行災害防救業務於現場開立處分書的機會常常發生,
      上述二項欄位請簽收人親自記載。
(四)格式中如有「受處分人姓名」、「受處分人名稱(法人、團體或非
      屬自然人)」與「代表人或管理(權)人姓名」併列情形,應區別
      受處分對象之性質,選擇正確適當的欄位記載。其中「代表人或管
      理(權)人姓名」欄,應填寫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權)人
      姓名,「受處分人名稱(法人、團體或非屬自然人)」則填寫該法
      人、團體登記之名稱。
(五)格式中「注意事項」欄位文字,係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及訴
      願法第十四條等規定記載,不宜任意變更。有關併列提示受處分人
      或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時,應注意其權益保障之事項,係參照內政
      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台內訴字第○九二○○五六七九號函決
      議事項辦理。
(六)書表格式(不包含臨時通行證、識別證明文件)原則上採用二聯式
      單據辦理,以簡化行政業務,即第一聯(淡紅色)交當事人,第二
      聯(淡綠色)由機關自存,並請擇各類書表格式欄位外之空白適當
      處註記;機關因實際需要,得改採一聯式、三聯式或其他適當方式
      辦理。
四、書表格式填載之個別要項:
(一)表一、表二、表五至表十、表十二、表十三定有範例,執行人員於
      辦理災害防救業務及填寫各類書表格式前,宜先行參閱瞭解。
(二)表三「○○市、縣(市)政府公告」、表四「○○○警戒區域臨時
      通行證」、表五「災害防救法案件警戒區域處分書」、表十一「○
      ○○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法檢查場所識別證」、表十二「災害防救法
      案件舉發單」及表十三「災害防救法案件裁處書」六項表格,定有
      英文譯本及中英文對照譯本,機關於辦理災害防救業務時,請視實
      際需要一併發布或製發英文格式之文書。
(三)表五之「注意事項」欄位,係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記
      載;表十三之「理由及法令依據」欄位,係參照災害防救法第五十
      四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記載,均請執行人員斟酌辦理案件之實際狀
      況,於空白框內打勾註記。
(四)表九「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處分書」填寫前,由機關依災害搜救費用
      繳納辦法先行請求各參與機關核算並統籌計算之,受處分人如依期
      限繳納費用後,應依上述辦法將費用繳入國庫或公庫。
(五)表十一「○○○機關執行災害防救法檢查場所識別證」之格式,不
      得過小,宜與現行各機關公務員識別證大小相當;其中「○○○機
      關執行災害防救法檢查場所識別證」等文字篇幅,應佔整張證明文
      件面積之四分之一以上,「注意事項」以下所列文句,不得任意變
      更,以註記於正面為原則,如因實際需要得改註記於背面處。另執
      行人員辦理本項檢查場所業務時,除攜帶本識別證外,應攜帶證明
      公務員身分有關文件,一併主動提示予民眾,以資輔助證明執行立
      場。
五、各類書表格式索引及內容,詳如附件及表一至表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