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三、消防機關受理「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消防防護計畫」、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或「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提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共同部分:
      1.視轄區狀況自行規劃受理方式(含郵寄、網路線上等)及受理地
        點。
      2.於受理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結果回覆提報人。
(二)個別部分:
      1.防火管理人之遴用(異動):
     (1)由提報人填具「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提報表」(附表一)
          送消防機關。
     (2)消防機關受理後,應確認防火管理人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
          並具備足以有效推行防火管理必要業務之權限,例如總經理或
          總務主管等。
      2.消防防護計畫、共同消防防護護計畫提報:
     (1)由管理權人填具「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附表
          二)或「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及檢附消
          防防護計畫與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三)或共同消防
          防護計畫與共同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附表四)送消防機
          關。
     (2)消防機關受理後,應將檢視結果記載於自行檢查表之「綜合意
          見欄」。
     (3)消防機關受理「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注意下列事項:
          甲、實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得設置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
              ,並由該協議會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製定共同消防防護
              計畫。
          乙、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建築物(含集合住宅),其共同防火
              管理協議會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代之。
          丙、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得依下列原則辦理:
          (甲)有關「自衛消防編組」、「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
                施相關事宜」、「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
                、「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它相關資訊,提供
                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宜」等業務事項,得由大
                樓管理委員會一併委託保全公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
                司或其它專業機構執行。
          (乙)其餘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仍應由該大樓管理
                委員會依法執行。
      3.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
     (1)消防機關取得主管建築機關變更使用核准文件或消防機關作成
          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
          查核准文件時,應以書面通知該場所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並於竣工查驗時檢附報請消防機關備查之文件。
     (2)有關實施對象及重點,依「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
          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辦理。管理權人應於開工(指實際開工
          日期)三天前,填具「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
          畫提報表」(附表五),並檢附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
          防防護計畫及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
          查表(附表六)送消防機關。
     (3)消防機關受理後,應將檢視結果記載於該表之「綜合意見欄」
          。
四、消防機關受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之事先通報,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管理權人於訓練十日前(如為郵寄方式,應以郵戳為憑),填具「
      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提報表」(附表七)向消防機關提出,消防
      機關得適時派員前往指導,並應提醒管理權人配合於訓練結束翌日
      起十四日內將相關成果表件提報消防機關備查。
(二)消防機關受理後,應檢視提報表所列訓練內容,以高層複合用途建
      築物、大型空間、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觀光旅館及旅館
      等場所為重點,依訓練狀況支援人車,並視轄區場所特性派員前往
      查核。
(三)消防機關得依「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規定,指導應實
      施防火管理之場所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