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十三、現場勘察
  (一)勘察原則
        1.先靜觀後動作。
        2.先照相後挖掘。
        3.先表層後逐層。
        4.先一般後重點。
  (二)勘察步驟
        1.擬定調查計畫:
       (1)清點人員、裝備及分配任務。
       (2)聯絡及協商相關機關、廠商或關係人到場或提供資料。
       (3)安排勘察流程:確認火災全盤概要→觀察火場附近→進入火
            場前安全評估→進入火場勘察→研判起火處→起火處清理及
            挖掘→起火原因之判定。
       (4)運用科學方法驗證:依現場結構及內容物之燃燒痕跡,分析
            延燒順序研判起火處,並能識別與驗證起火處之燃燒痕跡及
            影響;再依蒐集資料驗證現場燃燒痕跡,以正確識別起火處
            。
        2.確認火災全盤概要:
       (1)發生時刻及場所。
       (2)建築物是否同一時期興建。
       (3)初期燃燒狀況及概略燒燬經過。
       (4)滅火射水作業狀況。
       (5)發現者所述內容。
       (6)發現詳細經過。
       (7)居住者應變作為。
       (8)室內裝潢情形。
       (9)用火器具、溶劑等物品使用、放置、保管或製造情形。
        (10)門窗開閉情形。
        (11)起火前後人員出入情形。
        (12)房間佈置、製程管線配置。
        (13)燃燒特異事項。
        (14)死傷狀況。
        (15)災後保存狀況。
        (16)配電線路、用電設備裝設及受損情形。
        (17)火災保險資料。
        (18)消防安全設備及檢修申報資料。
        (19)保全資料。
        (20)其他相關重要資料。
        3.觀察火場附近:
          以火場四周為範圍,由高處俯覽全貌,並執行下列事項:
       (1)由高處觀察現場全貌,瞭解附近地理環境、房屋結構、各種
            管線、延燒塌燬及碳化變形情形。
       (2)瞭解火場範圍,由外圍多方向逐漸向中心觀察燃燒延燒方向
            ,尋覓有否特殊異常現象、痕跡或不正常之燃燒情形。
       (3)拍攝現場全景照片,四周及上下各一張,或予錄影。
        4.進入火場前安全評估:
          火災調查人員進入火場執行任務前,應先評估環境安全,並依
          火場類型及勘察所需之時間,選擇適合之防護裝備:
       (1)環境安全評估:
            A.火災現場危險因素包括如落下物危險、倒塌危險、跌倒、
              墜落危險、爆炸與觸電危險、危險物災害、劇毒物災害、
              瓦斯災害及其他等因素。
            B.避免勘察人員由火場高處摔落等措施,如使用確保繩及鉤
              環、地板凹陷處設定警戒線、注意踩空、木造建築物上樓
              應觀察確認二樓(含)以上地板下橫樑及柱子之位置是否
              牢固等。
            C.避免火災現場上方物品掉落、牆壁倒塌之虞,擊中勘察人
              員等措施,如避開危險、設定警戒線等。
            D.注意防止火災現場有毒氣體、煙、塵對勘察人員造成危害
              ,如使用口罩或濾毒罐等。
            E.避免搬運重物發生危害。
       (2)防護裝備評估:
            A.勘察人員進入現場勘察時,評估裝備防護能力,應對頭、
              手、足、呼吸等採取保護措施,依識別之危險物質選擇合
              適的防護裝備,防護裝備使用時機及方式參考火災調查安
              全指引辦理。
            B.在火災調查現場接觸到化學品或微粒時,應在火災調查現
              場除汙後脫去外層服裝。外層服裝並依廠商說明書檢驗、
              保養及維護防護套裝、套裝元件與組件,或另進行丟棄。
        5.進入火場勘察:
       (1)攝影蒐證:
            A.消防機關辦理火災現場照相及攝影相關作業時,應依火災
              現場照相及攝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B.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消防機關要求會同勘察火災現
              場說明時,可攜帶攝錄影器材進行錄影及照相。
       (2)由外圍至中心不破壞現場之下進入,避免相關人員不正確誘
            導。
       (3)先行觀察全盤燃燒狀況作上下左右反覆比較,由觀察碳化之
            強弱、傾倒方向性、不燃物之變色、掉落物之先後位置與木
            頭剝離燒細燒失、金屬熔化及異臭異味等現象後再考慮建築
            物構造,分析燃燒強烈、火流延燒趨勢,掌握勘察方針與證
            物搜集。
       (4)對燒失或崩落之物件,應處於復原之觀點勘察之。
       (5)觀察燃燒狀況時從燃燒較弱之方向逐漸往強的方向逐步立體
            觀察,再由各個燒燬狀況綜合觀測其延燒途徑。
       (6)注意因構造、材質所引起之不同燃燒特性及分辨因物理作用
            而掉下或倒下之情形。
       (7)確定那些是屬於射水搶救部分、自然燒熄部分及阻卻延燒部
            分。
       (8)燃燒比較劇烈部分在整體燃燒狀況上,其與延燒路徑之位置
            對照是否合理。
       (9)注意燒失的財物或移動的物品。
        (10)遇有疑問應會同關係人至現場查詢及再確認。
        6.研判起火處:
          依火流延燒分析研判起火處後,擬定挖掘範圍並掌握火災全盤
          概要,確定勘察方向與進行步驟及方法。
        7.起火處清理挖掘:
          應對起火處交界區域及重點處實施現場挖掘和復原等手段,清
          理挖掘過程應擇要錄影或照相;造成三人以上死亡之火災案件
          則應錄影保存起火處清理過程之資料:
       (1)方法:
            A.逐層勘察:
           (A)對燃燒殘餘物由上而下逐層剝離,往下觀察每層受熱情
                形及燒燬狀況。
           (B)此法完全破壞現場之原始狀態,進行時須小心謹慎。
            B.全面挖掘對於無法明確研判起火處時,對於可疑之起火範
              圍應予以全面挖掘,以尋找可疑跡證,俾以助於研判可能
              之起火處所。
       (2)注意事項:
            A.挖掘範圍以起火部位、起火處及其周圍為工作範圍,從一
              個方向挖掘起,不要從多方向開始挖掘,掘出之器具物品
              ,應逐一查證其確實用途。
            B.挖掘目標依不同火場而各有不同之重點及目標,並應注意
              人員所站之位置,防止遭受傷害。
            C.會同關係人員請其解說其原有物品擺設情況,柱子、桁條
              、窗檻、傢俱等燃燒物儘量不動。
            D.由燒燬形態較弱之處,逐步往燒燬強烈方向清理、挖掘、
              調查及照相攝影。
            E.先將掉落物逐層移去,再逐步清除碳灰,將有參考價值之
              物保持原位,以研判延燒之方向。
            F.屋瓦或窗戶之玻璃碎片等在較高位置之物品,掉落在地板
              顯示附近之燃燒狀況,須留下一部分不予移動。
            G.堆積燃燒物之下側如有碳化物時,上一層之燃燒物應逐層
              清理。
            H.檢驗燃燒物時可用毛刷輕掃或用水輕洗,不要傷及燃燒狀
              況,殘留水分要用綿布吸乾。
            I.愈接近起火處位置,挖掘清理愈應仔細小心直至碳灰完全
              清除為止,甚至以清水清洗地板,以徹底了解地面受燻龜
              裂情形。
            J.推斷發火源為熔接或熔斷之火花時,應以磁鐵吸取熔片。
            K.起火處附近之樓地板其接縫、裂縫、接孔中發現有附著物
              時,不可擅自除掉。
            L.發現電線被燒損物覆蓋時,須將整條線路小心清出,不要
              用拖拉方式蒐集;對含有熔痕之電線,應依負載往電源方
              向依序編號。
            M.任何清理出來之物體,都辨清種類、名稱、用途及性質,
              如需復原者應按順序做記號並附以紙條。
            N.發現相關之痕跡和證物時,應詳加記錄、照相存證後,儘
              量保留在原始位置並保護好周圍環境。
            O.清理挖掘起火處,應了解燃燒掉落物之層次順序,並檢討
              起火處研判是否正確。
        8.圖面製作應於現場先繪製簡圖,並於圖右上方明確標明方位,
          視實際需要選擇製作,必要時得用比例尺及予以合併,包括:
       (1)現場相關位置說明圖。
       (2)起火建築物平面圖。
       (3)死傷人員位置圖及起火戶、延燒戶人員逃生路徑。
       (4)相片拍攝位置及方向圖。
       (5)起火處附近物品擺設圖。
       (6)起火處與關係物品之立體圖或剖面圖。
       (7)證物採樣位置圖。
       (8)其他可供佐證之圖示。
        9.復原:
          建築物及收容物重點地區遭燒燬破壞者,儘可能將其組合成火
          災發生前之狀態,以下列各點深入比對及檢討:
       (1)配合關係人對火災發生前之狀態說明,儘可能將燒損存留物
            復原成火災前可以判斷之狀態。
       (2)進行復原作業與拍攝同時進行並製作紀錄。
       (3)將燃燒形態之方向性配合復原狀態考察,建築物及有關燃燒
            物位置應明顯組合。
       (4)出入口之狀況,應從門的開關、鎖的位置、有無上鎖、門檻
            狀況等加以復原。
       (5)復原時需使用輔助材料時,勿使用與燃燒殘留物類似之材料
            ,所需的燃燒殘留物應注意不要破壞燃燒過的部分。
       (6)立體復原時,樓地板燃燒狀況與其關係應加以拍照。
       (7)有投保商業保險者,可洽詢保險公司,提供投保時建築物及
            陳設物品之照片。
       (8)車輛火災及電器產品火災,得以同型品進行比對。若無同型
            品得請原廠技師或專業人員協助,以了解各部零件位置及起
            火原因。
       10.填註火災現場紀錄簿:
          記錄火災現場調查時所聞、所見、所做與所知之資料,據以作
          為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完整之火災現場紀錄簿內容應包
          括下列各點:
       (1)封面:
            A.案件編號(一案一號,一案以一本為原則)。
            B.火災發生時間(年月日)及地址。
            C.參與現場勘察人員姓名。
            D.承辦人職稱及姓名。
       (2)內頁:每頁均要有頁碼,其內容包括:
            A.關係人基本資料之紀錄。
            B.關係人於火災現場談論情形之概述。
            C.火災現場平面圖之初稿紀錄。
            D.火災現場挖掘、清理及復原過程之紀錄。
            E.火災現場所發現各項物證之紀錄。
            F.首先到達火災現場消防或義消人員之觀察概述。
            G.火災現場消防安全設備使用或動作情形之紀錄。
            H.火災現場之保全動作紀錄或監視錄影紀錄。
            I.「火災調查管理資訊系統」各項欄位(如附件四、火災基
              本資料)。
            J.其他資料。
            K.資料之記錄不以文字為主,應適時搭配現場照相。
       11.延燒途徑之檢討及判定起火處:
          綜合目擊者所述、出動觀察、現場勘察、挖掘復原後,由燒損
          物件之碳化狀況檢討找出火焰延燒之方向性,由限定起火範圍
          進而分析起火處所,再配合起火有關之發火源之燃燒形態判定
          起火處。
       12.發火源檢討及起火原因之判定:
       (1)燃燒物及證物是否具有存在價值、位置價值、機能價值。
       (2)火流是否與燃燒狀況符合、能夠連結。
       (3)燃燒物本身是否有自燃發火之可能性。
       (4)起火周圍環境物品擺放是否正常。
       (5)起火處之燃燒狀況,是否與整體延燒途徑連結。
       (6)起火前發火源是否正在使用中。
       (7)關係人行為有無異常。
       (8)發火源是否為外來或被蓄意移動。
       (9)有無受到其他熱源影響。
        (10)有無受到氣象狀況之直接影響。
        (11)參照火災案例或經驗法則,起火可能性有無矛盾。
       13.其他原因之確認及判定:
       (1)審核關係人所述是否確實,有無矛盾或錯誤,時間上有無差
            異。
       (2)其他火源是否完全否定排除。
       14.補充調查:
          參考實驗、鑑定結果或參考文獻資料,以資佐證。
       15.火場勘察一貫性原則:
          為避免火場跡證遭破壞或滅失,火災調查鑑定過程應力求一貫
          性,持續勘察。
廿三、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
  (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參考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
        作規定及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編碼方式規定格式
        ,於完成調查、鑑定後十五日內完成「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或
        「火災原因紀錄」,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如仍未及完成應事
        先專案簽准。自殺及非建築物火災死亡之火災案件,應於完成火
        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後七日內(含假日)正式函發「火災死亡案件
        通報表」予內政部消防署。另建築物死亡火災(不包含自殺)後
        續依消防機關火災報告製作規定辦理。
  (二)新進火災調查人員,其調查工作前十案應由業務主管指派資深火
        災調查人員(年資五年以上優先考量)指導火災現場勘察及撰寫
        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製作之前五案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由新
        進火災調查人員與資深人員共同核章,核准後移送當地警察機關
        ,並副知內政部消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