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一、為辦理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就風災、震災、火災、爆炸及火山災害,整合中
    央相關防救災機關及地方政府之防救災資源,律定管理作業,以利中
    央及地方各機關查詢、調度、更新及維護,以強化災害應變效率,降
    低災害損失,特訂定本規定。
三、資料庫系統管理分為三層級,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第一層級(即系統管理者)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及火山災害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負責資料庫系統建置及維護管理,包括防救災資源類別與項目
      之管理、審核使用者權限及其他與系統維護管理有關事項。
(二)第二層級(即填報單位管理者)為資源所屬之中央部會(國防部、
      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等)
      及地方政府:負責就防救災資源分類項目指定所屬機關(單位)填
      報、審核填報單位使用權限及提供民間資源資料工作,並督導所屬
      機關(單位)相關填報工作。
(三)第三層級(即填報單位)為第二層級填報單位管理者指定所屬機關
      (單位):負責防救災資源資料填報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定第二層級之最高管理機關應指定單一窗口(人員)辦
    理相關填報工作,以利管理。
    第一項所定各層級之系統功能操作權限對應表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