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起造人填具申請書(如表一),檢附建築圖說、位置、構造及設備
圖說、建造執照申請書、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概要表(如表一之一
至表一之二十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
其中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由位置、構造及設備設計人依序繪製並
簽章,圖說內所用標示記號,應於圖說上註記說明。
(二)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審查日期,通知起造人
與位置、構造及設備設計人,並由位置、構造及設備設計人攜帶其
資格證件及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審訖建築圖說,配合審查(申請案如
係分別向建築及消防機關申請者,其送消防機關部分,得免檢附審
訖建築圖說),位置、構造及設備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審查者
,得予退件。但新建、增建、改建、修建、變更用途、室內裝修或
變更設計等,申請全案未涉及場所位置或構造變更者,設計人得免
配合審查。
(三)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審查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應製作審查紀錄
表(如表二),依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
一次告知起造人,起造人於修正後應將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送回
消防機關複審,複審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審仍不符合規定
者,消防機關得將該申請案函退。
(四)消防機關審訖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後,其有修正者,交位置、構
造及設備設計人攜回清圖修正藍晒。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經審訖
修改完成,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章後,消防機關至少留存一份,餘
交起造人留存。
(五)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審查作業流程如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