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經費核撥:
(一)申請案獲准補助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入年度預算依
程序辦理,並專款專用。
(二)無法於年度終了前完成經費撥付手續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保留申請;若補助經費有賸餘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
定辦理。
(三)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除依各年度各
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1.依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與
執行進度及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款,並於撥款時通知直轄
市、縣(市)政府。
2.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發包金額或賸
餘款項,與本部原核定經費差異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比率達百分
之二十以上,應說明相關原因函報本部。
(四)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
加補助款。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各該政府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