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五、經費核撥:
(一)申請案獲准補助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入年度預算依
      程序辦理,並專款專用。
(二)無法於年度終了前完成經費撥付手續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保留申請;若補助經費有賸餘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及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
      定辦理。
(三)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除依各年度各
      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1.依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或發包金額與
        執行進度及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款,並於撥款時通知直轄
        市、縣(市)政府。
      2.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發包金額或賸
        餘款項,與本部原核定經費差異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比率達百分
        之二十以上,應說明相關原因函報本部。
(四)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
      加補助款。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各該政府自行負擔。
六、請領補助款之核銷方式及所需文件:
(一)資本門部分: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執行計畫書所提報之編列項目採購設備
        ,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委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所購設備並應納
        入財產保管。
      2.補助款採一次撥付,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完成核銷,並檢附下列文
        件:
     (1)機關收款收據。
     (2)採購結算明細表(如附件一)。
     (3)納入預算證明。
     (4)歲入歲出預算明細表。
     (5)廠商請款支出憑證黏存單影本及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影
          本。
(二)經常門部分: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執行計畫書所提報之編列項目,以發包
        或自辦方式執行。
      2.發包方式執行: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發包金額分三期撥付,
        第一期委託契約書經本部檢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期
        中成果資料報送本部後再行撥付百分之三十,第三期期末成果資
        料報經本部核定後撥付百分之四十;請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委託契約書。
     (2)機關收款收據。
     (3)納入預算證明。
     (4)歲入歲出預算明細表。
     (5)分期付款表。
      3.自辦方式執行:完成階段性工作,將成果資料報送本部檢核通過
        後撥付該階段補助款;請款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二)及支出憑證黏存單影本。
     (2)機關收款收據。
     (3)納入預算證明。
     (4)歲入歲出預算明細表。
     (5)分期付款表。
      4.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完成當年度款項支付廠商後一個
        月內,檢附發票影本、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並填報
        結算表件(如附件二之一)繳回結餘款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