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第
參點,本署及各級消防機關辦理訓練分工原則如下,並依表二辦理現
職消防人員訓練:
(一)本署:
1.辦理災害搶救等八項專業訓練班之教官師資培訓或指揮((副)
中隊長(含)層級以上)訓練,並得視業務屬性及實務需要辦理
進階訓練班。另本署得優先將支援訓練中心人員納入教官師資培
訓對象。
2.辦理航空器、船舶、隧道、捷運、鐵道及地下場站等特殊場域防
救災訓練。
3.其他具特殊防救災實務需要,或訓練中心設有專屬設施場地之進
階或教官訓練。
(二)各級消防機關:各級消防機關運用本署培訓教官及師資辦理下列訓
練,並配合本署調訓前款教官師資支援訓練中心推動辦理防救災教
育訓練創新、研究或編(修)訂課程教材及評量準則等事宜:
1.辦理災害搶救等八項專業訓練班期之基礎、進階或指揮幕僚(分
隊長、組長(含)層級以下)訓練。
2.視轄區災害危險特性或因應災例策進等需要,得規劃辦理緊急救
援小組(RIT) 、危險預知、危機管理、公關媒體宣傳暨溝通應
對或培育自主防災組織等其他特殊之基礎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