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二、本原則所稱消防人員,指本署特種搜救隊、港務消防大隊與地方消防
    機關(以下稱各級消防機關)編制之消防(大、中)隊與災害搶救、
    緊急救護、特種搜救、火災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火災預防、災害管
    理、救災救護指揮、資通訊及教育訓練等業務單位實際執行消防勤(
    業)務現職人員。
三、消防人員之訓練類別及分級原則如下:
(一)專業訓練:依據災害防救法及消防法規定之業務屬性及訓練需要,
      將消防人員專業訓練分為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特種搜救、火災調
      查、危險物品管理、火災預防、災害管理及救災救護指揮(含資通
      訊)等八項(如表一),並得區分為基礎、進階、教官師資或指揮
      、指揮幕僚訓練班。
(二)特殊訓練:
      1.航空器、船舶、隧道、捷運、鐵道及地下場站等特殊場域防救災
        訓練。
      2.其他具防救災實務需要之特殊訓練。
四、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第
    參點,本署及各級消防機關辦理訓練分工原則如下,並依表二辦理現
    職消防人員訓練:
(一)本署:
      1.辦理災害搶救等八項專業訓練班之教官師資培訓或指揮((副)
        中隊長(含)層級以上)訓練,並得視業務屬性及實務需要辦理
        進階訓練班。另本署得優先將支援訓練中心人員納入教官師資培
        訓對象。
      2.辦理航空器、船舶、隧道、捷運、鐵道及地下場站等特殊場域防
        救災訓練。
      3.其他具特殊防救災實務需要,或訓練中心設有專屬設施場地之進
        階或教官訓練。
(二)各級消防機關:各級消防機關運用本署培訓教官及師資辦理下列訓
      練,並配合本署調訓前款教官師資支援訓練中心推動辦理防救災教
      育訓練創新、研究或編(修)訂課程教材及評量準則等事宜:
      1.辦理災害搶救等八項專業訓練班期之基礎、進階或指揮幕僚(分
        隊長、組長(含)層級以下)訓練。
      2.視轄區災害危險特性或因應災例策進等需要,得規劃辦理緊急救
        援小組(RIT) 、危險預知、危機管理、公關媒體宣傳暨溝通應
        對或培育自主防災組織等其他特殊之基礎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