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三、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消防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部消防署災害防救業管副署長兼任;委員由本部就具防救災專業之
    專家、學者派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推動小組應依本部主管災害類別,設置各項災害對策分組,各分組置
    委員五人至十人,其中一人為分組召集人。
五、推動小組每季應召開一次會議,擇定本部主管災害類別,由召集人或
    分組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就該類別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重要管理及考
    核項目進行討論,並針對未來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修訂內容及國際重大
    災例,提供建議分享。
    前項會議得視討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
    構)、專家學者、公共事業、民間團體列席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