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四、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四小時,複訓不得少於七小時。
    初訓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防火管理及防災管理之意義及制度:三小時。
(二)服勤人員之角色與職責(含核心要員及自衛消防體制):一小時。
(三)基礎救護(含實作測驗):三小時。
(四)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知識及操作:三小
      時。
(五)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三點五小時。
(六)測驗:零點五小時。
    複訓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防火管理、防災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相關制度新修概要:一小時。
(二)火災及地震案例分析:一小時。
(三)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操作:二小時。
(四)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二點五小時。
(五)測驗:零點五小時。
    第二項第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課程,應模擬實際操作綜合操作裝置及警
    報裝置等。
五、(刪除)
六、訓練課程講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消防科系學士以上學位,並有大專院校消防相關學程授課經驗
      。
(二)具有消防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及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
      並有於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或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業務五年以上工
      作經驗。
(三)具有消防設備師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綜合操作裝置開發、製造、測試或操作專業人員,並有三年以上相
      關工作經驗。
(五)防災士培訓師資資料庫防災管理及基礎救護課程相關專長師資。
(六)具有昇降機裝修技術相關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