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八、服勤人員訓練講師應由專業機構檢具講師建議表(如附表四)及符合
    本訓練要點第六點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向本署申請審查合格,
    並登載於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管理資訊系統)後,始得
    由專業機構遴聘之。
    專業機構應依講師資格及授課科目對照表(如附表五)規定安排課程
    ;每位講師每期總授課時數不得逾四小時。
九、服勤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應符合本訓練要點第四點及服勤人員初訓
    及複訓課程基準表(如附表六)規定;術科課程應分組實施,每種操
    作設備以不超過二十五人使用為原則。
十三、專業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確認學員為本人參訓。
  (二)辦理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等事項。
  (三)查核學員上課情形。學員缺課時數,初訓達二小時、複訓達一小
        時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並不得參加測驗。
  (四)依第九點規定排定課程表。
  (五)調課及代課之處理。
  (六)注意環境安全衛生。
  (七)學員意見反應。
  (八)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訓練之授課滿意度問卷調查(如
        附表七、八)、開班授課學員一覽表(如附表九)及授課滿意度
        月報表(如附表十)上傳至管理資訊系統。
  (九)突發事件之處理。
二十三、專業機構得準用第八點第二項、第九點至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強
        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第陸點第二款第二目之 1  所定核心要
        員之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