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專業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確認學員為本人參訓。
(二)辦理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等事項。
(三)查核學員上課情形。學員缺課時數,初訓達二小時、複訓達一小
時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並不得參加測驗。
(四)依第九點規定排定課程表。
(五)調課及代課之處理。
(六)注意環境安全衛生。
(七)學員意見反應。
(八)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辦理訓練之授課滿意度問卷調查(如
附表七、八)、開班授課學員一覽表(如附表九)及授課滿意度
月報表(如附表十)上傳至管理資訊系統。
(九)突發事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