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六、本會會議以書面方式審議,由幹事彙整會議資料,以電子化方式交付
    委員審議,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以
    書面或現場方式審議。
    前項臨時會議以現場方式審議者,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小組會議,以現場方式審議,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小組召
    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回復審議意見,決議事項應經回復審
    議意見委員全數同意行之。
    前項會議決議事項未獲回復審議意見委員全數同意者,應召開臨時會
    議,以現場方式審議。
    前項臨時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以現場方式審議之臨時會議及小組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但代表機
    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邀請有關專家列席以現場方式審議之臨時會議或小組會議時,得
    酌支交通費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