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病情危急度判斷
(一)救護技術員應依病情危急度將傷病患區分為危急或非危急兩大類
,若屬危急個案應依現場救護技術員專業判斷儘速後送就近適當
醫療機構。
(二)危急個案包括:
1.生命徵象:急性意識不清(GCS 小於 14 分)、呼吸每分鐘大
於 29 次或小於 10 次、脈搏每分鐘大於 150 次或小於 50
次、收縮壓大於 200 毫米汞柱(mmHg)或小於 90 毫米汞柱
(mmHg)、微血管充填時間大於 2 秒、體溫大於攝氏 41 度
(℃)或小於攝氏 32 度(℃)、血氧濃度(SpO2)小於百分
之 90 (%)。
2.創傷部位:體表面積大於百分之 25 (%)、顏面或會陰之二
度或三度灼燙傷、重大的電(雷)擊傷、化學性或吸入性灼燙
傷、頭頸軀幹及肘膝處以上肢體之穿刺傷、大量皮下氣腫、氣
管支氣管損傷、內臟外露、手腕或腳踝以上之截肢、兩處以上
大腿及上臂處長骨骨折、骨盆腔骨折、頭骨開放或凹陷性骨折
、肢體脈搏摸不到、癱瘓、壓碎傷或嚴重撕裂傷等。
3.創傷機轉:大於 6 公尺或大於兩層樓高之高處墜落(小兒大
於 3 公尺或大於 2 倍身高高度)、脫困時間大於 20 分鐘
、除遠端肢體外之身體被車輛輾過、從車輛中被拋出、同車有
死亡者或其他有高能量撞擊可能之創傷機轉等。
4.特殊情況:血糖值小於每分升 60 毫克(mg/dl) 或顯示「高
(high)」、疑似急性腦中風或缺血性胸痛發作、持續抽搐或
剛結束、中毒可能危及生命、小兒評估危急(評估三角異常)
者、急產或已在現場完成接生者、毒蛇咬傷、溺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