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120823015 號函修 正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0990821301 號函修正名 稱及全文 8 點 (原名稱: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措施;新名稱:內政部執行災情 查報通報措施)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20093079 號函修 正全文 5 點
1.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九十)內消字第 9086327 號 函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