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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壹、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災害查報及通報工作,以期確
    實掌握災情,發揮救災效能,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
    災情,掌握災情,採取必要之措施,以期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
    本措施。
貳、執行災情查報、通報任務人員如下:
一、消防系統: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義消)、災害防救團
    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二、警政系統:警勤區員警及義勇警察(以下簡稱義警)、民防協勤人員
    。
三、民政系統: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參、災情查報通報體系,分為下列二種。但災情緊急時,得以電話通報,
    不必依體系逐級通報,任一層級單位(人員)接獲通報均應受理並轉
    報有關單位處置:
一、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體系圖如附件一)。
二、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體系圖如附件二)。
肆、任務區分:
    依據是否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分別規定消防、警政、直轄市、縣(市
    )政府、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
    住民區)公所、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之查報通報等之任務
    。
伍、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一、消防系統:
(一)內政部消防署: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傳來之災情查
        報資料,與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作,
        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消防分隊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轄區
        警察局進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並通報內政部消防署及相關權責
        單位處理 2. 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之聯
        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4.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三)消防分隊:
      1.負責災情查報工作,並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
        團隊災情查報人員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轄區警察分局進行災
        情查證工作,並通報所屬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相關權責單
        位處理。
      2.督導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執行
        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之聯
        絡名冊並於汛期前辦理定期測試,資料若有更新應立即陳報所屬
        消防局。
(四)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
      1.每個村(里)至少應配置一名或二名義消災情查報人員,該地區
        若無配置義消,可洽請轄區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
        當地熱心人士擔任。
      2.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進行查報,採取相關作為,
        並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陳報。
      3.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
        報災情。
      4.個人聯繫資料有異動時,應主動通知轄區消防分隊更新。
二、警政系統:
(一)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傳來之災情查
        報資料,與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
        作,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轄區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傳來之災情
        查報資料,與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
        互查證,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轄區分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
        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三)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統籌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通報
        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派出)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鄰長或村(里)幹事。
      3.督導轄區分駐(派出)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至轄
        區進行災情查報,並將查證之災情迅速通報消防局、警察局及運
        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四)分駐(派出)所:
      1.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村(里
        )、鄰長或村(里)幹事。
      2.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由民政局(處)督導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民政單
      位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由警察局督導轄區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層級及督
      導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層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事
      宜。
(四)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所屬警察局與消防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
      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五)整合直轄市、縣(市)所屬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災情
      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四)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
(六)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四、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一)由民政單位將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所傳遞之災情查報資
      料,適時通報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長,並督導所屬村
      (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建立所屬地區村(里)長及村(里)幹事之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
      四)並定期測試,資料有更新者立即陳報修正。
(三)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五、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村(里)、鄰加強防災宣
      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
      單位或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並作適當之處置。
(二)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災
      情。
陸、災害應變中心成立時:
一、消防系統:
(一)內政部消防署:
      1.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傳來
        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
        蒐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1.進駐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消防分隊傳來之
        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
        集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消防分隊:
      1.進駐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
        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傳來之災
        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之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蒐集
        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災情查報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督導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遇有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主動至村(里)進行查報,並立即動員
        投入救災,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或災害應變中心陳報。
(四)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
      1.每個村(里)至少應配置一或二名義消災情查報人員,該地區若
        無配置義消,可洽請轄區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當
        地熱心人士擔任。
      2.前揭人員,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進行查報,採取
        相關作為,並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陳報。
      3.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
        報災情。
二、警政系統:
(一)內政部警政署:
      1.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傳來
        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
        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督導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1.進駐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所屬分局傳來之
        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
        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分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
        災情查報事宜。
(三)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1.進駐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應變中心,負責統籌
        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與災害應變中
        心內消防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2.督導所屬分駐(派出)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民防協
        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3.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派出)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長或村(里)幹事注意災
        情查報。
(四)分駐(派出)所:
      1.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
      2.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由民政局(處)督導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執行災
      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辦理直轄市、縣(市)府層級及督導鄉(鎮、市、區)、山地原住
      民區公所層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事宜。
(三)由警察局指揮督導轄區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事宜。
四、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一)派員進駐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災害應變中心,將村(
      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災害應變中心
      內消防、警政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傳遞之災情資料相互查證。
(二)由民政單位督導所屬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
      相關工作。
五、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一)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村(里)、鄰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單
      位或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並作適當之處置。
(二)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
      災情。
柒、災情查報通報項目:
一、路樹災情。
二、廣告招牌災情。
三、道路、隧道災情。
四、橋梁災情。
五、鐵路、高鐵捷運災情。
六、積淹水災情。
七、土石災情。
八、建物毀損。
九、水利設施災情。
十、民生、基礎設施災情。
十一、車輛、交通事故。
十二、環境污染。
十三、火災。
十四、其他災情。
    前項災情查報通報項目應填載於災情查報表(如附件五),並得以災
    情管制表(如附件六)追蹤管制。
捌、注意事項:
一、前點災情查通報及追蹤管制作業於下列狀況,應登錄至「應變管理資
    訊雲端服務系統(EMIC2.0) 」辦理,若系統因故無法上線使用,另
    以其他替代方式傳遞: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且經濟部水利署(含以上層級)
      通報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期間。
(三)其他災害狀況下,經內政部通知。
二、各項災情查報資料,應追蹤管制至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