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時:
一、消防系統:
(一)內政部消防署: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傳來之災情查
報資料,與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作,
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消防分隊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轄區
警察局進行災情相互查證工作,並通報內政部消防署及相關權責
單位處理 2. 督導所屬消防分隊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之聯
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4.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三)消防分隊:
1.負責災情查報工作,並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義消及消防救難志工
團隊災情查報人員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與轄區警察分局進行災
情查證工作,並通報所屬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相關權責單
位處理。
2.督導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執行
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整合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之聯
絡名冊並於汛期前辦理定期測試,資料若有更新應立即陳報所屬
消防局。
(四)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災情查報人員:
1.每個村(里)至少應配置一名或二名義消災情查報人員,該地區
若無配置義消,可洽請轄區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
當地熱心人士擔任。
2.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進行查報,採取相關作為,
並循消防系統逐級向上陳報。
3.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應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
報災情。
4.個人聯繫資料有異動時,應主動通知轄區消防分隊更新。
二、警政系統:
(一)內政部警政署(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傳來之災情查
報資料,與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進行災情查證工
作,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轄區義警
、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追蹤管制、通報聯繫直轄市、縣(市)警察分局傳來之災情
查報資料,與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所蒐集之災情資料相
互查證,並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督導轄區分局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及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
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3.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三)警察分局(勤務指揮中心):
1.負責統籌所屬分駐(派出)所員警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通報
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2.災害來臨前主動通報轄區分駐(派出)所前往轄區加強防災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並通知村(里)、鄰長或村(里)幹事。
3.督導轄區分駐(派出)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至轄
區進行災情查報,並將查證之災情迅速通報消防局、警察局及運
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四)分駐(派出)所:
1.執行災情查報工作,並將災情通報消防分隊、警察分局、村(里
)、鄰長或村(里)幹事。
2.運用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由民政局(處)督導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民政單
位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由警察局督導轄區義警、民防協勤人員協助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層級及督
導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層級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事
宜。
(四)追蹤管制、通報聯繫所屬警察局與消防局傳來之災情查報資料,並
通報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五)整合直轄市、縣(市)所屬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災情
查報人員之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四)並隨時更新資料及定期抽測
。
(六)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四、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一)由民政單位將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所傳遞之災情查報資
料,適時通報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長,並督導所屬村
(里)、鄰長及村(里)幹事執行災情查報相關工作。
(二)建立所屬地區村(里)長及村(里)幹事之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
四)並定期測試,資料有更新者立即陳報修正。
(三)每年辦理災情查報訓練事宜。
五、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
(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主動前往村(里)、鄰加強防災宣
導,提醒民眾提高警覺,若發現災害應將災害訊息通知消防、警察
單位或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並作適當之處置。
(二)如遇有、無線電中斷時,則主動前往最近之警察、消防單位通報災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