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止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認可基準(990909訂定) (102/07/01 廢止)
公(發)布/函頒日期: 99/09/09
廢止日期 102/07/01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0108247532  號
  公告廢止;並自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標準施行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9082550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14、18、20、3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九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90824226 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 37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