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120822901 號函修
正第 3、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110824767 號函修
正名稱及第 1、2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情通報填報規定;新名稱:風災震
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災情通報填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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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1030822537 號函修
正全文 8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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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 0990825851 號函
訂定全文 9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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