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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之災害通報工作,以期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掌握災情,確實傳遞災情,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發揮救災效能,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所稱災情通報之適用範圍,指災害防救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定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
    災害等相關之災情通報。
三、災害災情通報表種類:
    各中央災害相關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依本規定應填報之報表如附
    件一,各式報表之統計項目定義如附件二,災情通報表單流程圖如附
    件三。
四、災情表報通報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進駐機關(單位)
      應迅速查明災情,彙整填報表單,陳報所屬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
      其代理人。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已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之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進駐機關(單位),應迅速查明災情,填報表單通報至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主管機關(單位)彙總。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各進駐機關(構)應本權責執行任務,
      迅速查明災情,彙整所屬機關(構)及地方政府之業管災情,隨時
      更新災情資料並填具表單及災害應變處置報告後,由本部彙整。
五、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進駐機關(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
    變中心彙整更新災情通報表單之規範如下:
(一)一級開設時應於三時、六時、九時、十二時、十五時、十八時、二
      十一時、二十四時彙整更新。
(二)二級開設時應於六時、十二時、十八時、二十四時彙整更新。
(三)三級開設時,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無災情者,無須填報;有
      災情者,應於八時、十八時彙整更新 A1a、 A2a、 A3a、 A4a、 E
      5a、 E6a、E6b 等表;依災情有需要填報其他表者,由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另行通知。
(四)必要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隨時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
      變中心提供。
六、各中央災害相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所屬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應於相關應變資訊系統或介接各部會之資
    訊系統填報災情通報表單與災害應變處置報告。若資訊系統因故無法
    上線使用,另以紙本傳遞。
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災害災情通報細部作業規定。
八、各級機關(單位)相關人員,執行本規定通報作業有功人員,得從優
    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