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止公共服務據點整備公有危險建築補強重建有關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廳舍耐震評估及整建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110/08/31 廢止)
公(發)布/函頒日期: 106/09/13
廢止日期 110/08/31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100822635 號函修
  正第 4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三月一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內政部修正第 9  點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內政部修正第 4、9 點條文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608201001  號函
  訂定全文 11 點;實施期間自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