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7/13
一、第五款第三目增列其他場所之避難引導規定,理由同第七點說明。
二、第六款第二目增列其他場所之形成區劃規定,理由同第七點說明。
- 109/01/31
一、修正本文,敘明其應變行動須由管理權人依場所特性訂定,並依其設定之情境與
流程執行驗證。
二、配合火警受信總機 P 型或 R 型顯示區域或探測器位置之功能,爰第一款酌作
文字修正。
三、第五款部分:
(一)第一目及第二目,為簡化文字及贅語,刪除相對安全區劃用語,並酌作文字修
正。
(二)刪除第四目其他場所部分,理由同第二點說明二。另增列收容避難弱者場所適
用等待救援空間設置條件,以及增訂附錄一之一收容避難弱者場所等待救援空
間之水平避難演練規定。
(三)增列第五目大型空間避難所要時間核算規定,並增訂附錄一之二大型空間避難
所要時間計算方法。
四、第六款部分:
(一)刪除現行第一目第一小目、第二小目、第三小目起火區劃、鄰接區劃及垂直鄰
接區劃等定義,本要點所稱防火區劃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所定之
防火區劃或第九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水平區劃。
(二)刪除現行第二目,考量收容避難弱者場所之疏散避難係以防火區劃為疏散避難
之原則,爰整併收容避難弱者場所大型機構及小型機構規定,具有防火區劃者
,適用本款第一目規定;無防火區劃且符合第五款第四目條件者,適用附錄一
之一規定,其餘排序依序調整。
(三)刪除第四目其他場所部分,理由同第二點說明二。
(四)附錄一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 107/10/26
規範自衛消防編組各項應變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