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函釋公告

88年(88)台內消字第8876061號 - 相關法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8.09.01)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8 條
左表所列之場所,應就水霧、泡沫、乾粉、二氧化碳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
之。但外牆開口面積 (常時開放部分) 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上列滅火設
備得採移動式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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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應設場所                              │水│泡│二氧│乾│
│目│                                      │霧│沫│化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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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屋頂直昇機停機場 (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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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飛機修理廠、飛機庫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  │○│    │○│
│  │公尺以上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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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在第一層樓地板│○│○│○  │○│
│  │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在地下層或第二│  │  │    │  │
│  │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  │在屋頂設有停車場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  │  │    │  │
│  │尺以上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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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昇隆機械式停車場可容納十輛以上者      │○│○│○  │○│
├─┼───────────────────┼─┼─┼──┼─┤
│五│發電機室、變壓器室及其他類似之電器設備│○│  │○  │○│
│  │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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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場所,樓地│  │  │○  │○│
│  │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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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信機械室、電腦室或總機室及其他類似場│  │  │○  │○│
│  │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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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引擎試驗室、石油試驗室、印刷機房及其他│○│○│○  │○│
│  │類似危險工作場所,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  │  │    │  │
│  │公尺以上者                            │  │  │    │  │
├─┴───────────────────┴─┴─┴──┴─┤
│註:一  大量使用火源場所係指最大消費熱量合計在每小時三十萬千│
│        卡以上者。                                          │
│    二  廚房如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且排油煙管及煙罩設簡易自動滅│
│        火裝置時,得不受本表限制。                          │
│    三  停車空間內車輛採一列停放,並能同時通往室外者,得不受│
│        本表限制。                                          │
│    四  本表第七項所列應設場所得使用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    │
└──────────────────────────────┘
第 37 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左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  重力水箱,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應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二) 第一種消防栓水箱必要落差不得小於左列計算值:
      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17  (計
      算單位:公尺)
       H = h1 + h2 + 17m
 (三) 第二種消防栓水箱必要落差不得小於左列計算值:
      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25  (計
      算單位:公尺)
       H = h1 + h2 + 25m
二  壓力水箱,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應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
      人孔之裝置。
 (二) 水箱內空氣不得小於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壓力不得小於使用建築
      物最達處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當水箱內壓力及液
      面減低時,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應與緊急電
      源相連接。
 (三) 第一種消防栓水箱必要壓力不得小於左列計算值:
      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 1
      .7 (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 = p1 +p2+ p3 + 1.7 kgf/cm2
 (四) 第二種消防栓水箱必要壓力不得小於左列計算值:
      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 2
      .5 (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 = p1 + p2 + p3 + 2.5 kgf / cm2
三  消防幫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幫浦出水量,第一種消防栓不得小於每支消防栓每分鐘一百五十公
      升以上之水量;第二種消防栓不得小於每支消防栓每分鐘七十公升
      以上之水量。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
 (二) 第一種消防栓幫浦全揚程不得小於左列計算值:
      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
       17  (計算單位:公尺)
       H = h1 + h2 + h3 + 17m
 (三) 第二種消防栓幫浦全揚程不得小於左列計算值:
      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
       25  (計算單位:公尺)
       H = h1 + h2 + h3 + 25m
 (四) 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
      此限。
 (五) 應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加壓送水裝置,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  應設在便於檢修,且無受火災等災害損害之處。
二  使用消防幫浦之加壓送水裝置,應以不燃性材料之牆壁、柱、樑、天
    花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
三  應設自動或手動啟動裝置,其停止僅限於手動操作。手動啟動裝置應
    設於每一室內消防栓箱內,室內消防栓箱上方應有紅色啟動表示燈。
四  室內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應採取有效之減
    壓措施。
第 42 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左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  重力水箱,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應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二) 水箱之必要落差不得小於左列計算值:
      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25  (計
      算單位:公尺)
       H = h1 + h2 + 25m
二  壓力水箱,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應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
      人孔之裝置。
 (二) 水箱內空氣不得小於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壓力不得小於使用建築
      物最高處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當水箱內壓力及液
      面減低時,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應與緊急電
      源相連接。
 (三) 水箱必要壓力不得小於左列計算值:
      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2.5 (計
      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 = p1 + p2 + p3 + 2.5kgf/cm2
三  消防幫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幫浦出水量,一支消防栓至少每分鐘四百公升。但全部消防栓數量
      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
 (二) 幫浦全揚程不得小於左列計算值:
      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25  (
      計算單位:公尺)
       H = h1 + h2 + h3 + 25m
 (三) 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
      此限。
 (四) 應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加壓送水裝置,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室外消
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六公斤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
第 49 條
左列處所得免裝撒水頭:
一  洗手間、浴室或廁所。
二  室內安全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室。
三  防火構造之昇降機昇降路或管道間。
四  昇降機機械室或通風換氣設備機械室。
五  電信機械室或電腦室。
六  發電機、變壓器等電氣設備室。
七  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走廊。
八  手術室、產房、X光 (放射線) 室、加護病房或麻醉室等其他類似處
    所。
九  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之觀眾席,設有固定座椅部分,
    且撒水頭裝置面高度在八公尺以上者。
一○  室內游泳池之水面或溜冰場之冰面上方。
一一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甲種防火門或同等以上效果防火
      門之金庫。
一二  儲存鋁粉、碳化鈣、磷化鈣、鈉、生石灰、鎂粉、鉀、過氧化鈉等
      禁水性物質或其他遇水將發生危險之化學品倉庫或房間。
一三  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第 128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
作十分鐘以上。
第 135 條
緊急廣播設備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時,其火警音響之鳴動準用第一百
十三條之規定。
第 180 條
出水口及送水口,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  出水口應設於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 (含各
    該處五公尺以內之場所) 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水之位置,且各層任一
    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  出水口應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
    度應在零點五至一點五公尺間,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公厘以上之鋼板
    製箱內,其箱面短邊不得小於四十公分,長邊不得小於五十公分,並
    應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分。但設於第十層
    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
三  在屋頂上適當位置應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
四  送水口應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不得少於立
    管數。
五  送水口應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
    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及小於零點五公尺,且應標明「連結送水管送
    水口」字樣。
六  送水口應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第 188 條
左列處所得免設排煙設備:
一  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 (地下層除外) ,其非居室部分,符合
    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 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且除面向室外之
      開口外,以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者。
 (二) 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間隔者。
二  建築物在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 (地下層除外) ,其居室部分,符合左
    列規定之一者:
 (一) 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
      火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
      修者。
 (二) 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且包括其底
      材,均以不燃材料裝修者。
三  建築物在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內,以
    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乙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且天花板及室內牆
    面,以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裝修者。
四  樓梯間、昇降機昇降路及其他類似部分。
五  設有二氧化碳或乾粉等自動滅火設備之場所。
第 189 條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排煙設備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  每層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內,以防煙壁區劃。
二  排煙設備之排煙口、管道及其他與煙接觸部分應使用不燃料。
三  依第一款區劃 (以下稱為防煙區劃) 之範圍內,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
    水平距離不得超過三十公尺,排煙口應設於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
    範圍內,除直接面向戶外,應與排煙管道連接。但排煙口設在天花板
    下方,防煙壁下垂高度未達八十公分時,排煙口應設在該防煙壁之下
    垂高度內。
四  排煙口應設置手動開關裝置,用手操作部分應設於距離樓板面八十公
    分以上一百五十公分以下之牆面,裝置於天花板時,應設操作垂鍊或
    垂桿在距離樓地板一百八十公分之位置,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
五  排煙口除以手動開關裝置或偵煙式探測器連動開啟外,平時應保持關
    閉狀態,開口葉片之構造應不受開放時所生氣流之影響而關閉。
六  排煙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面積之百分之二,且應以自然方
    式直接排至戶外。排煙口無法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時,應設排煙
    機。
七  前款之排煙機應能隨任一排煙口之開啟而動作,其排煙量不得小於每
    分鐘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且在一防煙區劃時,不得小於該防煙區劃面
    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一立方公尺。在二區以上之防煙區劃時,應不得
    小於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立方公尺。但地下建築物
    之地下通道,其總排煙量不得小每分鐘六百立方公尺。
八  排煙機應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之防煙壁係指以不燃材料建造,自天花板下垂五十公分以上之垂壁或
具有同等以上阻止煙流動構造者。但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防煙壁應自
天花板下垂八十公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