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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壹  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  適用範圍
    本基準適用於消防用自動撤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及自動泡沫滅火設
    備等所使用之一齊開放閥 (限與配管連接部之內徑在 300mm  以下者
    ) 裝置。
二  構造及功能
 (一) 基本構造
      1 依據一齊開放閥控制部之構造可以分為加壓型、減壓型、電動型
        、電磁型等四種。
      2 閥體平時呈關閉狀態,由控制部啟動始能開啟。
      3 閥體開啟後如遇供水中斷時,可再供水流通過。
      4 閥體內各部之截面積必須大於閥體接孔內徑及閥座內徑。
      5 本體及其他零件應能容易檢查換修。
      6 本基準所稱一齊開放閥各部構造及名稱如圖例 (以減壓型為列,
        如附圖一) 。
      7 一齊開放閥之內徑係指與配管連接部分之尺度,其規格大小如下
        表 (表一) 所示:

      表一
      ┌─────────┬──┬─┬──┬─┬──┬──┬──
      │內徑 (mm)         │ 40 │50│ 65 │80│100 │125 │150
      ├─┬───────┼──┼─┼──┼─┼──┼──┼──
      │標│A (公制-mm) │ 40 │50│ 65 │80│100 │125 │150
      │稱├───────┼──┼─┼──┼─┼──┼──┼──
      │內│B (公制-in) │1 │ 2│2 │ 3│  4 │  5 │  6
      │徑│              │    │  │    │  │    │    │
      └─┴───────┴──┴─┴──┴─┴──┴──┴──
      ┬──┬──┬──┐
      │200 │250 │300 │
      ┼──┼──┼──┤
      │200 │250 │300 │
      ┼──┼──┼──┤
      │  8 │ 10 │ 12 │
      │    │    │    │
      ┴──┴──┴──┘
      註:配管部份應符合 CNS 6445 或 CNS 4626 之要求。
      8 與配管連接部分使用凸緣或螺紋以外之工法,應便於安裝且不致
        產生使用上之障礙。
      9 與配管連接使用的凸緣部或螺紋部之外徑尺寸,應符合下表 (表
        二) 所列規定值。
 (二) 外觀
      1 鑄造品內外面均不得存有砂孔、毛邊、砂燒結、咬砂、裂痕、銹
        蝕等情形。
      2 切削加工斷面,不得有損傷或加工不良等現象,必要時應予加工
        使其平滑。
      3 液體流通部分須平滑及清潔,不得殘留有切削粉末等情形。
      4 襯墊應適切安裝定位。
 (三) 尺度
      1 應確認直接影響性能部分,是否在圖面所記載之容許誤差範圍內
        。
      2 依下列 (1)  至 (4)  測量配管連接部分 (凸緣或螺牙) 之尺度
        、閥體兩面寬、閥體之厚度及凸緣之平行度。
      (1) 凸緣或螺牙尺度之容許誤差,應依 CNS 7120 「管凸緣尺度公
          差」之規定。
      (2) 凸緣兩端面間尺度之容許誤差,應在±2.0mm 以內。
      (3) 閥體鑄品厚度,應在下表 (表三) 所列數值以上。
      (4) 凸緣平行度以兩面寬之最大誤差值,應在下表 (表四) 所列數
          值以下。
 (四) 核對設計圖面
      一齊開放閥之各部構造、尺度及加工方法等,應與申請所提設計圖
      面記載內容相符。
      1 與性能有直接關係之圖說,應註明許可公差。
      2 各零組件之圖說應註明製造方法 (例如鑄造方法、裝配方向等)
三  材質
 (一) 一齊開放閥各部分之材質,應符合下表 (表五) 規定或具有同等性
      能以上者。
 (二) 可能產生銹蝕部位應施予防銹處理。
 (三) 橡膠、合成樹脂等應使用不易變形之材質。
 (四) 襯墊、隔膜片所使用之橡膠、合成樹脂等應檢附下列文件。
      1 規格明細表
        應詳載成分明細及拉力強度、伸展度及硬度等資料。
      2 試驗報告書
        在 65 ℃的環境下,將上述物體投入下列各水溶液,經浸泡 7日
        後進行試驗。記錄其浸泡前後的拉力強度、伸展度、硬度、體積
        變化率及吸水率。並載明下列 (1)  至 (4)  所使用之藥劑種類
        及型號。
      (1) 蛋白質泡沫水溶液
      (2) 合成界面活性泡沫水溶液
      (3) 水成膜泡沫水溶液
      (4) 3 %氯化鈉水溶液
      但供該一齊開放閥流通之加壓液體,如非上述 (1)  至 (4)  所列
      之任何一種時,則不需進行此項試驗。
四  最高使用壓力範圍
    一齊開放閥一次側 (流入本體之流入側,以下相同) 之最高使用壓力
    範圍係使用壓力範圍 (不致使一齊開放閥產生功能障礙之壓力範圍)
    之最大值,以下亦同,應符合下表 (表六) 所列之規定值。
    一齊開放閥之最低使用壓力為其申請值,最高使用壓力應符合上表之
    規定。
五  耐壓試驗
 (一) 閥體及主要構件之耐壓試驗
      1 以側蓋或水壓試驗用壓板封閉閥體兩端,在閥的一次側與二次側
        部分依下表 (表七) 所列之壓力值試驗 2  分鐘後,不得有漏水
        、變形、損傷及破壞等不良情形。
      2 控制部的閥蓋、螺栓等之襯套或螺紋部產生 0.2ml/min  以下之
        洩漏時,需加強鎖緊固定,但每個螺栓僅限一回。 (控制部閥蓋
        使用複數螺栓固定時,需將所有螺栓加強鎖緊一回)
      3 一齊開放閥之開關軸使用襯墊構造並有加強鎖緊之裝置時,應加
        強鎖緊。
 (二) 控制部耐壓試驗
      利用壓力進行開啟之控制部,施以上表 (表七) 所列壓力值試驗 2
      分鐘後,不得有漏水、變形、損傷或破壞之情形產生。如對一次側
      以不同壓力加壓於控制部者,則以該控制部最高使用壓力之 1.5
      倍壓力進行水壓試驗。
      控制部不適用水壓進行試驗時,可用空氣壓力進行試驗。此時,以
      目測、觀察壓力計指針變化或進行功能試驗加以確認。
 (三) 閥座耐壓試驗
      閥座於關閉狀態下進行試驗,試驗時閥體以側蓋或水壓試驗用壓板
      封閉兩端,在閥的二次側設開口部,在閥的一次側施以上表 (表七
      ) 所列壓力值試驗 2  分鐘後,閥座 (包含閥本身) 不得產生變形
      、損傷或破壞情形。
 (四) 閥座洩漏試驗
      1 以側蓋或水壓試驗用壓板封閉閥體兩端,在二次側裝上刻度吸量
        管,在一次側施以下表 (表八) 所列的壓力值進行試驗 2  分鐘
        。
      2 加壓 2  分鐘後,每 30 秒以刻度吸量管測量洩漏量,以並下列
        計算公式計算洩漏比 (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第三位) 。

                                         25
        洩漏比 (α) =洩漏量 (ml) ×───────
                                    閥座口徑 (mm)

      3 刻度吸量管之最小刻度,內徑 80A  以下者為 0.01ml ,內徑超
        過 80A  者為 0.02ml 。
六  性能試驗
    一齊開放閥應於控制部動作後 15 秒內開啟出水;但內徑超過 200mm
    者,則需於 60 秒內開啟出水;且以流速 4.5m/sec 之加壓水流通 3
    0 分鐘試驗後,不得產生性能障礙;但內徑 80mm 以下者,以流速 6
    m/sec 進行試驗。
 (一) 動作試驗:
      1 動作試驗以附圖 (如附圖二) 之試驗裝置進行試驗。
      2 以最高使用壓力及最低使用壓力分別進行試驗。
      3 加壓型及減壓型控制部應使用內徑 15A,長 10m  之配管。但因
        特殊設計而無法使用內徑 15A  之配管時,得使用申請圖上所載
        之配管。
      4 電動型及電磁型應使用申請者設計之電源規格。
      5 試驗流程:
      (1) 減壓型
          關閉 V7 ,打開 V1 、V2、V3、V4、V5  及 V6 。
          操作 V0 ,調整 P1 及 P4 之壓力達到規定壓力,關閉 V5
            。
          調整完以後,確認開放閥二次側配管內排水狀況,關閉 V6
            ,在打開 V5 同時開始計時,測量一齊開放閥全開所需時間
            。
      (2) 加壓型
          關閉 V5 ,打開 V1 、V2、V3、V4、V6  及 V7 。
          操作 V0 ,調整 P1 及 P5 之壓力達到規定壓力,關閉 V7
            。
          調整完以後,確認開放閥二次側配管內排水狀況,關閉 V6
            ,在打開 V7 同時開始計時,測量一齊開放閥全開所需時間
            。
      (3) 電動型或電磁型
          關閉 V3 及 V7 ,打開 V1 、V2、V4  以及 V6 。
          操作 V0 ,調整 P1 之壓力達到所定壓力。
          確認開放閥二次側配管內排水狀況,關閉 V6 ,施以控制動
            力並開始計時,測量一齊開放閥全開所需時間。
      6 動作時間係指自控制部動作至一齊開放閥全開之時間。試驗二次
        求其平均值為動作時間,此時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至小數
        第一位。
 (二) 最大流量放水試驗
      1 使用附圖 (如附圖二) 之試驗裝置,依下表 (表九) 最大流量放
        水 30 分鐘,再依上揭進行動作試驗。
      2 前項試驗中發現異常時,得視需要進行拆解檢查。
七  標示
 (一) 一齊開放閥應於本體上之明顯易見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
      列事項 (進口產品亦需以中文標示) :
      1 產品種類名稱及型號
      2 型式認可號碼
      3 製造廠名稱或商標
      4 製造年份
      5 製造批號
      6 內徑、標稱壓力及一次側之使用壓力範圍
      7 相當於直管長度之壓力損失值。
      8 標示流水方向之箭頭 (應於閥體上以鑄造方式標示,惟特殊構造
        者,可以管壁熔接方式標示) ,
      9 安裝方向 (水平或垂直)
     10 一齊開放閥控制部開啟之壓力使用範圍 (僅限於控制部使用之壓
        力與一次側之壓力不相同者)
     11 控制動力所使用的流體種類 (僅限於控制動力使用加壓水以外之
        流體壓力者) 。
     12 控制動力的種類 (僅限於控制動力不以壓力為控制方式者)
 (二) 上揭標示事項中有關「製造批號」、「一次側之使用壓力範圍」及
      「相當於直管長度之壓力損失值」,於標示時應將標示事項名稱一
      併標示。
八  相當於直管長度 (等價管長) 之壓力損失值計算
 (一) 依附圖之試驗裝置進行試驗,以表九對應內徑之最大流量放水時,
      壓力損失以最小刻度 0.02kgf/cm^2 之壓力計測量。
 (二) 測量二次取其平均值為壓力損失值,此值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第三
      位。
 (三) 等價管長以下列計算式計算。

                    4.87
                   D
       L=0.0115×───×△P
                    1.85
                   Q

       L:等價管長 (m)
     △p:壓力損失值 (kgf/cm^2)
       D:直管內徑【與一齊開放閥之閥體內徑相同大小之配管用碳鋼管
           (CNS 6445、4626  之內徑) 】單位 (mm) 。
       Q:流量 (1/min)
 (四) 與一齊開放閥之閥體內徑相同大小之配管非使用碳鋼管材質者,亦
      應提供等價管長之計算方式。
 (五) 等價管長計算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第二位。
貳  型式認可作業
一  型式試驗之方法
 (一) 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型式試驗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須樣品數如下表 (表十二) 所列。
 (二) 試驗流程

      ┌─────┬─────┬─────┐
      │  構  造  │  材  質  │  標  示  │
      └──┬──┴──┬──┴──┬──┘
            └─────┼─────┘
            ┌─────┴─────┐
            │    閥體耐壓力試驗    │
            └─────┬─────┘
            ┌─────┴─────┐
            │  控制部分耐壓力試驗  │
            └─────┬─────┘
            ┌─────┴─────┐
            │    閥座耐壓力試驗    │
            └─────┬─────┘
            ┌─────┴─────┐
            │      閥座洩漏試驗    │
            └─────┬─────┘
            ┌─────┴─────┐
            │    動  作  試  驗    │
            └─────┬─────┘
            ┌─────┴─────┐
            │    最大流量放水試驗  │
            └───────────┘
二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如下:
 (一) 符合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未發現缺點者,則型式試驗結
      果為「合格」。
 (二) 符合下述三、補正試驗所揭示之事項者,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
 (三) 不符本認可基準所規定之技術規範,試驗結果發現不合格情形者,
      則該型式試驗結果為「不合格」。
三  補正試驗
    型式試驗判定結果如與下表 (表十三) 所列得進行補正試驗之缺點項
    目內容相符,得進行補正試驗一次,其試驗方法及樣品數依本認可基
    準之型式試驗方法進行。
四  型式變更試驗之方法
    型式變更試驗之樣品數、試驗流程比照型式試驗,並依據型式變更內
    容進行型式變更試驗。
五  型式變更試驗範圍
    有關一齊開放閥之型式變更範圍如下:
 (一) 零組件之性能、構造或材質。
 (二) 控制部與一次側之投影面積承受壓力比值。
 (三) 最大流量放水。
 (四) 使用壓力範圍。
六  有關上述型式試驗、補正試驗、型式變更試驗之結果,應詳細填載於
    型式試驗記錄表 (如附表八)
參  個別認可作業
一  個別認可之抽樣方法
 (一) 個別認可之抽樣試驗數量依附表一至附表五之抽樣表規定,抽樣方
      法依 CNS 9042 規定辦理。
 (二) 抽樣試驗之分等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及最嚴
      格試驗四種。
二  個別認可之試驗項目
 (一) 個別試驗通常將試驗項目分為一般樣品之試驗 (以下稱為「一般試
      驗」) 及分項樣品之試驗 (以下稱為「分項試驗」)
 (二) 試驗項目及樣品數
      一般試驗及分項試驗之試驗項目及其所需樣品數如下表 (表十四)
      所列:

      表十四
      ┌────┬──────────┬───────────┐
      │區    分│試    驗    項    目│備                  註│
      ├────┼──────────┼───────────┤
      │        │      構    造      │樣品數:              │
      │        ├──────────┤依據附表一至附表五之各│
      │一般試驗│      材    質      │式試驗抽樣表抽取      │
      │        ├──────────┤                      │
      │        │      標    示      │                      │
      ├────┼─┬────────┤                      │
      │        │  │  閥      體    │                      │
      │        │耐├────────┤                      │
      │        │  │  控  制  部    │                      │
      │        │壓├────────┤                      │
      │        │  │  閥      座    │                      │
      │分項試驗│力├────────┤                      │
      │        │  │閥  座  洩  漏  │                      │
      │        ├─┼────────┤                      │
      │        │性│  動    作      │                      │
      │        │能│                │                      │
      └────┴─┴────────┴───────────┘
 (三) 試驗流程
      ┌─────┬─────┬─────┐
      │  構  造  │  材  質  │  標  示  │
      └──┬──┴──┬──┴──┬──┘
            └─────┼─────┘
            ┌─────┴─────┐
            │    閥體耐壓力試驗    │
            └─────┬─────┘
            ┌─────┴─────┐
            │    控制部耐壓力試驗  │
            └─────┬─────┘
            ┌─────┴─────┐
            │    閥座耐壓力試驗    │
            └─────┬─────┘
            ┌─────┴─────┐
            │      閥座洩漏試驗    │
            └─────┬─────┘
            ┌─────┴─────┐
            │    動  作  試  驗    │
            └───────────┘
 (四) 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除依本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外,其尺度檢查亦依
      照本基準之規定進行。
三  批次之判定基準
    個別認可中之受驗批次判定如下:
 (一) 受驗品按各不同受驗廠商,依其試驗等級之區分列為同一批次。
      1 加壓型之閥體構造、控制部等主要構造及標稱壓力相同之樣品。
      2 減壓型之閥體構造、控制部等主要構造及標稱壓力相同之樣品。
 (二) 新產品與已受驗之型式不同項目僅有下表 (表十五) 所示項目者,
      自第一次受驗開始即可列為同一批次;如其不同項目非下表 (表十
      五) 所示項目,惟經過連續 10 批次普通試驗,且均於第一次即合
      格者,得列入已受驗合之批次。
 (三) 以每批次為單位,將試驗結果登記在個別認可申請表、個別認可試
      驗紀錄表 (如附表九) 中,將一併處理之型式號碼以記號等方式紀
      錄於備註欄之中。
 (四) 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四  缺點之分級及合格判定基準
    依下列規定區分缺點及合格判定基準 (AQL)。
 (一) 試驗中發現之缺點,其嚴重程度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規定,區分為致命缺點、嚴重缺點、一般缺點及輕微缺點等
      四級。
 (二) 各試驗項目之缺點內容,依本基準肆、缺點判定方法規定,非屬該
      判定方法所列範圍內之缺點者,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
      要點」之分級原則判定。
五  批次合格之判定
    批次合格與否,依抽樣表,按下列規定判定之:
    抽樣表中,Ac  表示合格判定個數 (合格判定時不良品數之上限) ,
    Re  表示不合格判定個數 (不合格判定之不良品數之下限) ,具有二
    個等級以上缺點之樣品,應分別計其各不良品之數量。
 (一) 抽樣試驗中,各級不良品數均於合格判定個數以下時,應依試驗等
      級之調整所列之試驗嚴寬度為條件更換其試驗等級,且視該批次為
      合格。
 (二) 抽樣試驗中,任一級之不良品數在不合格判定個數以上時,視該批
      為不合格,但該等不良品之缺點僅為輕微缺點時,得進行補正試驗
      ,惟以一次為限。
 (三) 抽樣試驗中出現致命缺點之不良品時,即使該抽樣試驗中不良品數
      在合格判定個數以下,該批仍視為不合格。
六  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
    依下列規定,進行個別認可結果之後續處理。
 (一) 合格批次之處置
      1 整批雖經判定為合格,但受驗樣品中如發現有不良品時,仍應使
        用預備品替換或修復之後方可視為合格品。
      2 即使為非受驗之樣品,如於整批受驗樣品中發現有缺點者,準依
        前款之規定。
      3 上述 1、2 兩款情形,如無預備品替換或無法修復調整者,應就
        其不良品部分之個數,判定為不合格。
 (二) 補正批次之處置
      1 接受補正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良事項之改善說
        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2 補正試驗之受驗樣品數以第一次試驗之受驗試品數為準。
        但該批次樣品經補正試驗合格,依本基準參、六、 (一) 、1.之
        處置後,仍未達受驗樣品數之個數時,則視為不合格。
 (三) 不合格批次之處置
      1 不合格批次之產品接受再試驗時,應提出第一次試驗時所發現不
        良事項之改善說明書及不良品處理之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錄表
        。
      2 接受再試驗時不得加入第一次受驗樣品以外之樣品。
      3 個別認可不合格之批次不再受驗時,應在補正試驗用廠內試驗紀
        錄表中,註明理由、廢棄處理及下批之改善處理等文件,向辦理
        試驗單位提出。
七  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
 (一) 首次申請個別認可,其試驗等級以普通試驗為之,其後之試驗調整
      ,則依下表 (表十六) 之規定。
 (二) 有關補正試驗及再試驗批次之試驗分等,第一次試驗為寬鬆試驗者
      ,以普通試驗為之;第一次試驗者普通試驗者,以嚴格試驗試驗之
      ;第一次試驗為嚴格試驗者,以最嚴格試驗為之。再試驗批次之試
      驗結果,不得計入試驗寬鬆度轉換紀錄中。
八  下一批次試驗之限制
    個別認可要進行下一批次試驗時,需在上一批次個別認可試驗結束且
    試驗結果處理完成後,才能進行下一批次之個別認可。
九  試驗之特例
    有下列二項情形時,得在受理個別認可申請前,依預定之試驗日程進
    行試驗。
 (一) 第一次試驗因嚴重缺點或一般缺點不合格者。
 (二) 申請批次中可易於將不良品之零件更換、去除或修正者。
十  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時之處置
    試驗開始後因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立即修復,經確認
    當日無法完成試驗時,則中止該試驗。並俟接獲試驗設備完成改善之
    通知後,重新排定時間,進行試驗時,抽樣標準同第一次試驗,但該
    狀況不適用補正試驗。
十一  其他
      個別認可時,如發現受驗樣品有其他不良事項,經認定該產品之抽
      樣標準及個別認可方法不適當時,得另訂個別認可方法及抽樣標準
      。
肆  缺點判定方法
    各項試驗所發現之不合格情形,其缺點之等級依下表 (表十六) 之規
    定判定。
伍  主要試驗設備
    本基準各項試驗設備依表十八所列設置,未列示之設備亦需經評鑑核
    可後准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