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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強消防戰力,掌握搶救時效,發揮整體災害搶救能力,保障人民
    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調度支援時機:
(一)各消防機關轄內發生災害,基於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須調度、運
      用轄內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
      、船舶、航空器及裝備時。
(二)各消防機關轄內發生災害,因消防、救災、救護人力、裝備、器材
      不足,不能即時有效搶救或控制須申請跨轄支援時。
(三)各消防機關與他轄交界地區發生災害,因受地理、環境、交通等因
      素影響,申請由鄰近消防機關支援搶救較為有利時。
(四)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認有必要調度支援時。
三、作業程序:
(一)各消防機關請求調度轄內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
      、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時,由其救災救護指揮中
      心依規定調度派遣。
(二)各消防機關申請跨轄支援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由其主管
      機關核轉,向支援單位消防主管機關申請,並向本署報備。
(三)各消防機關申請時因時間急迫,其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以電話或傳
      真先行向支援單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提出申請,事後再依前項規定
      補送申請書。
(四)本署調度支援時,得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逕以電話調度派遣。
四、作業要求:
(一)申請支援時,應敘明災情、地點、現場指揮官、通訊頻率、連絡代
      號與支援所需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數量及應注意事項等。
(二)支援單位接獲支援申請時,在不影響本身任務遂行及能力許可下,
      應立即循行政體系陳核後派遣,並電復申請(調度)單位。
(三)支援單位受理時,應將時間、申請(調度)單位、災害地點及災情
      摘要登錄於公務電話紀錄簿備查。
(四)支援戰力抵達災害現場時,應向現場指揮官報到,並接受現場指揮
      官之指揮調度,參與災害搶救。
五、災前整備機制
(一)有關人員部分,各消防機關災前必須管控、預劃在不影響既有勤務
      遂行最低限度下,各分隊可支援他轄人力員額,避免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臨時調派而耗時費力,原則上各分隊在維持勤務最低限度下,
      每日可供支援人力員額如下(在隊服勤人數以分隊消防人員編制人
      數扣除請(休)假及補假人數為準):
      1.在隊服勤消防人員八名以下者,免預劃支援人力,然依轄區特性
        不同,可依平日訂定之相互支援協定作為調度支援之準則。
      2.在隊服勤消防人員九名以上者,由各消防機關自行統籌調派支援
        人力。
(二)有關車輛部分,原則上各消防機關針對他轄申請災害支援需求進行
      車輛種類調派,各分隊出動車輛數必須依照前揭預劃支援人力為原
      則,並以一車至少兩人作為各分隊派遣支援人車時之方式,同時考
      量維持轄區最低限度戰力的前提下,遂行支援勤務。
(三)有關裝備器材部分,原則上各消防機關以他轄申請災害支援需求進
      行調派,並以前揭出動支援勤務人力可遂行該等裝備器材之使用為
      原則,作為裝備器材攜行的準則,同時,仍須維持在轄區最低限度
      戰力的前提下,遂行支援勤務。
六、支援單位出動機制
(一)受理申請
      申請支援單位提出申請跨轄支援時,必須依照申請書(附件一)載
      明申請支援單位之災情種類、現況、災害地點、現場指揮官聯絡方
      式、作業需求等,支援單位原則上在接獲他單位支援申請之十分鐘
      內應回覆申請支援單位,說明支援情形,同時告知帶隊官聯絡方式
      及出動時間。
(二)集結出動
      在受理並同意他單位之支援申請後,第一梯次必須在十分鐘內完成
      人員車輛裝備器材的集結、第二梯次應在一小時內完成集結出動,
      並向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相關資訊(受理時間、出動時間、
      各梯次出動人員車輛裝備器材數量、帶隊官聯絡方式等)。
七、受援單位整體指揮機制
(一)現場報到與回報作業
      支援單位到達災害現場後,應立即向現場指揮官報到,同時分別向
      各所屬單位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到達時間,並由各該所屬救災救
      護指揮中心回報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二)現場作業
      由現場指揮官或編組幕僚群向支援單位人員說明目前災情實況、需
      協助事項任務安排及現場無線電頻道及其他災害現場基礎資訊等;
      支援單位報到後應受當地消防機關首長或現場指揮官之指揮監督,
      以發揮事權統一、統合指揮之功效。
八、配合事項:
(一)為利於調度支援需要,各消防機關應每月調查、協調建立所屬各消
      防單位人力、車輛、裝備、器材數量清冊資料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本署得視調度支援需求請消防機關複核。(如附件二)
(二)各消防機關為便於調度支援作業,必要時得與相關單位訂定相互支
      援協定。
(三)各級消防機關應確實將附件二資料併行填報至應變管理資訊系統(
      EMIC)救災資源資料庫系統。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