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署訓練教材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編輯委員會)及各類訓練教材編
輯小組(以下簡稱編輯小組)之設置及職掌如下:
(一)編輯委員會:
1.委員為十七人至二十七人,包含總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副
總召集人一人,由副署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訓練中心主任兼任,均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各相關組(室)主管以上人員或專家學者
遴派(選)擔任。必要時,得經署長同意後,隨時增加遴派(選
)委員。
2.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經署長同意增加遴派(選
)之委員,任期至現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4.每年十月召開年度會議,規劃、審查及督導訓練教材編輯與課程
相關事宜。
(二)編輯小組:
1.依各專業領域設置消防體能、救災安全管理、火災搶救、都市搜
救、公路及隧道事故搶救、石化災害搶救、捷運及地下場站搶救
、航空器災害搶救、船舶災害搶救、救助技巧、急流救生、公共
安全潛水、緊急救護、火災搶救指揮官、山難搜救、災害防救及
防火教育、繩索救援訓練、車禍及重型救援訓練、消防人員自救
、快速救援小組、消防戰術體能訓練、車輛安全駕駛訓練等二十
三類編輯小組,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2.各編輯小組均置召集人一人,由編輯委員會委員擔任,並置共同
召集人一人至三人,由本署業管單位人員擔任。編輯小組人員由
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視業務功能需要,遴聘該領域資深優秀人
員擔任。
3.執行訓練教材編撰、課程編排、師資遴選及資料庫建立等相關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