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受補助機關、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補助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
(一)受補助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三)執行項目:
1.補助消防廳舍數量: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二十年以上老
舊消防廳舍內部設施改善共一百五十一處。其中如屬離島地區之
廳舍因受海風侵蝕等影響,屋齡不限。
2.內部設施優先執行項目:寢室空間整修翻新、地板重鋪、漏水改
善及壁癌處理,另為落實性別主流化,請考量增設性別友善衛浴
(廁所)設備。
3.獎勵機制: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求數量及獲配資源差異
性,並引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主動辦理消防廳舍空間改
善之機制,參酌本計畫修正前補助最低(補助衡平性)、提報修
繕分隊數/總分隊數較低(平時主動辦理廳舍改善)、同財力分
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人員服務人口比較低及配合計畫
辦理情形等指標,擇苗栗縣政府補助,於獎勵額度內自行擇老舊
或次舊廳舍修繕。
(四)補助經費額度:配合一百十二年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調
整,本計畫修正通過後總經費調整為新臺幣(以下同)二億八千一
百四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其中中央補助款維持二億四千十三萬三千
二百五十元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地方配合款增加至四千九十一萬
三千一百元,計畫內補助廳舍共計一百五十一處,另增列獎勵機制
,廳舍補助額度、各年度經費需求及各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補助款之調整分配如附表,地方配合款編列不足,則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