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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依據
(一)消防法第 5  條暨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
(二)本部 92 年 1  月 23 日內授消字第 0920092256 號函頒「住宅防
      火對策暨防範電氣火災執行計畫」。
二、目的:老人與避難弱者(以下簡稱老人等)由於注意力較低及行動緩
    慢,當火災發生時,因避難不及而於火場喪生,為降低高齡化社會火
    災的發生率及老人等死亡率,並指導改善老人等居家消防安全現況,
    建構一個安全的生活空間,特制定本注意事項。
三、對象:各直轄市、縣(市)轄內-
(一)獨居老人。指(1) 年滿 65 歲以上,且具單身、獨居之事實者。
      (2) 同一戶有 2 位以上老人,其中 1 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或
      與子女同戶籍,但子女未經常性同住(連續達 3  天以上者);或
      與子女同住,但子女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二)其他(指前述類別以外,消防機關認有必要進行優先宣導對象者,
      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等
      避難弱勢族群)。
四、期程及類別
(一)第一階段:以獨居老人為對象,應於 3  個月內完成,且每個責任
      轄區每月訪視至少 10 戶以上獨居老人。
(二)第二階段:以其他類別為對象,並於第 1  階段執行完畢後 6  個
      月內執行完畢。
(三)後續納入「住宅防火對策暨防範電氣火災執行計畫」之經常性重點
      工作。
五、執行步驟
(一)請向所轄社會局(科)或村里等機關、單位,索取轄內老人等名冊
      、地址。
(二)運用婦女防火宣導隊、消防人員及志工團體等,落實居家訪視診斷
      並指導改善,防範火災的發生。
(三)各消防機關應依本注意事項訂定強化措施,並於文到一週內函報本
      部消防署備查。
(四)執行所需相關經費,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經費支應。
六、宣導重點
(一)有效灌輸老人等於火災發生時「避難第一」之觀念。
(二)平時應熟悉屋內逃生避難方法及動線、電器用品使用安全、燃氣熱
      水器裝設位置及一氧化碳中毒防範等。
(三)抽煙應使用較深廣之煙灰缸,注意吸煙安全及良好吸煙習慣。
(四)睡前關閉瓦斯、熄滅火種,儘量使用電蚊香替代傳統蚊香等微小火
      源(種),並確保遠離可(易)物,以免引燃起火。
(五)使用電熱器等,與可(易)燃物保持適當距離。
(六)減少家中可燃物及雜物之堆放,避免爆竹煙火及焚燒紙錢引發火災
      。
(七)優先輔導或補助設置獨立式住宅火災警報器。
(八)烹煮食物時,不可離開現場,倘有接聽電話等其他事項,應即關閉
      火源,燃燒器具附近不可堆積可燃物及雜物。
七、工作要求
(一)主動積極協助確保安全環境。
(二)以居家訪視診斷為主要執行方式,並檢視電器設備有無安全危險疑
      慮,應予協助排除。
(三)檢視危險因子至有效排除,營造安全環境。
(四)統計數據應確實,如因宣導對象眾多,必要時得延長期限。
(五)商請社工、志工及鄰居等相關人員,主動協助老人等人員保持環境
      安全。
(六)宣導人員應具備相關宣導與指導之知能。
(七)成果製作,由各消防機關規劃辦理。
(八)以老人等對象之所有戶數為目標,務求普及。
八、成果統計:各機關請指定承辦人乙名,於每週一中午前,填報「加強
    老人暨避難弱者防火宣導成果彙整表」(如附件)傳送本部消防署彙
    整。
九、督導及獎懲
(一)執行本注意事項各項工作優劣人員,由各機關自行辦理獎懲。
(二)請列入持續性業務推動重點。本部消防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情
      形,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評核。
十、本署聯絡人:火災預防組科長廖為昌、視察翁世洋。
    聯絡電話:(02)81959211、傳真電話:(02)81959261。
十一、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