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二、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單位暨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
    ),為管理以機關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
    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籍資料,應依本規定辦理,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
    員辦理相關作業。
    本署出版品專責單位為綜合企劃組,負責幕僚作業及協助各單位出版
    品申請相關事宜。
十三、出版品完成驗收後,除委外辦理者外,應由主辦單位將業務需求量
      以外之出版品移秘書室(事務科)辦理出售、寄存、分發與控存。
      定價出版品之銷售,須依規定送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展售。
十五、個別索取本署出版品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各級機關、機構或公私立大專院校圖書館逕行贈送,每種以二冊
        為限。
  (二)民間團體、個人或國外圖書館,除簽准贈送者外,均請其價購。
  (三)民意代表索取出版品時,由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