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鋼製容器型式認可之試驗項目及方式,規定如下: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
(一)形狀及尺寸測試:以目視、量具對瓶身、護圈或護蓋、鋼裙及液相
      管等進行測試。
(二)摔落測試:將容器自高一公尺處摔落。
二、材質檢查:以材質分析儀對瓶身進行測試分析。
三、外觀檢查:容器於除鏽或去除其他雜物後,以目視或量具檢查。
四、母材抗拉強度試驗:
(一)沿著瓶身縱向處,依 CNS2112  金屬材料試驗片裁取五號試片(如
      圖九)直截試片一只,予以展平,不得以搥打方式為之。試片取樣
      位置如圖十、圖十一。但沿著瓶身縱向處取樣有困難者,得沿周向
      或在端板之中心取樣。
(二)依 ISO689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五、彎曲試驗:
(一)依圖十、圖十一位置於瓶身取樣,形狀如圖十二,依 ISO7438  實
      施彎曲試驗。
(二)彎軸直徑(Dp)與試片厚度(a) 之比值(n) 不應超過表六之數
      值。
六、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一)依圖十、圖十一位置於瓶身取樣,在常溫下展成平片,不得以搥打
      方式為之。試片收縮截面寬度應為二十五毫米,長度應為沿焊道邊
      緣二側延伸各十五毫米(如圖十三);超過試片中間部分之寬度可
      逐漸增加。
(二)依 ISO689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七、壓力循環(疲勞)試驗:
(一)應於一般環境下使用非腐蝕性液體,反覆進行壓力循環試驗。
(二)循環壓力上限應達三十 bar,循環壓力最小值不得超過循環壓力上
      限百分之十。
(三)循環壓力之頻率不得超過零點二五赫茲,每分鐘十五次循環。
(四)外層表面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五十度。
八、放射線照相試驗:取一支容器,依圖十四、圖十五之縱向接頭與周向
    接頭交叉部位,依 ISO17636 對焊道進行照相。
九、耐壓試驗:
(一)試驗前容器應處於常溫常壓狀態,試驗設備使用之壓力指示計,其
      最小刻度應為其最高指示數值之百分之一以下。
(二)依表七之耐壓試驗壓力對容器進行膨脹試驗,使容器完全膨脹,並
      加壓保持至少三十秒;確認無異常膨脹後,查看壓力計及水位計之
      全膨脹量讀數;除去壓力後,再視留存在容器內之永久膨脹量,並
      以永久膨脹量除以全膨脹量得出容器之永久膨脹率。
(三)採水槽式試驗者,所用膨脹指示計精密度應在百分之一範圍以內,
      採同位式水位計試驗者,最小刻度為零點一毫升;採非水槽式耐壓
      試驗之永久膨脹量△V依下列公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V :容器之內容積(毫升)
      P :耐壓試驗壓力(kgf/cm2)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毫升),即量筒內之水位下
          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所壓
          進之水量(毫升),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量(毫升
          )。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攝氏 t  度之壓縮係數。(如表八)
十、氣密試驗:應全部施以氣密試驗,規定如下:
(一)以氣密試驗設備進行測試;設備之壓力指示計最小刻度,應為最高
      指示數值之百分之一以下。
(二)容器內部洗淨並完全乾燥,並加壓填充空氣或氮氣(試驗壓力如表
      七)後,將容器浸入水中或於熔接縫塗敷脂皂液。
十一、容器實測淨重試驗:於歸零磅秤量秤空瓶重量。
十二、內容積水重試驗:空瓶加水灌滿與閥基座平,於歸零磅秤量秤重量
      ,扣除容器實重,求得內容積水重。
十三、水壓爆破試驗:於確定系統內無空氣後,在一般環境下進行試驗;
      以每秒不超過五 bar  之速率將液壓增加,至容器破損。
鋼製容器個別認可之批次認定、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
定如下:
一、批次認定: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狀、規格、外徑、
    厚度並經同時熱處理之容器,每三百只為一批;不足三百只者,以三
    百只計。
二、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定如下,並應循序進行:
(一)廠內耐壓試驗:
      1.申請人申請個別認可時,應備置機組進行試驗。
      2.每批抽取容器十只,於製造廠內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進行耐壓試
        驗;申請批數達二批以上時,第一批抽取容器十只,其餘各批各
        抽取二只進行耐壓試驗,均應通過試驗。
(二)抽取容器二只,依下列規定試驗:
      1.規格及構造檢查:依第八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條第一款第一目
        規定。
      2.外觀檢查:依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九條第三款規定。
(三)經前目試驗後,應抽取一只容器依 5  至 8  規定實施非機械性能
      試驗後,進行 1  至 4  之機械性能試驗;另抽取一只容器實施 9
      之水壓爆破試驗及判定:
      1.母材抗拉強度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四款及第九條第四款規定。
      2.彎曲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五款及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3.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六款及第九條第六款規定
        。
      4.放射線照相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八款及第九條第八款規定。
      5.耐壓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九款及第九條第九款規定。
      6.氣密試驗:安裝容器閥後,應符合第八條第十款及第九條第十款
        規定。
      7.容器實測淨重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一款及第九條第十一款規
        定。
      8.內容積水重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二款及第九條第十二款規定
        。
      9.水壓爆破試驗:應符合第八條第十三款及第九條第十三款規定。
前條試驗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補正試驗: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放射線照相試驗不符規定者,並以一次為限。
二、外觀檢查不符規定者,並以二次為限。
三、氣密試驗不符規定,且洩漏處為容器閥或容器閥與閥基座接合處者,
    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不合格容器補正試驗,規定如下:
一、規格及構造檢查:抽取容器二只進行補正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
    驗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二、放射線照相試驗:抽取容器四只進行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
    ,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三、外觀檢查:
(一)第一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十。
(二)第二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十,有任一容器經
      判定為不良品者,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四、氣密試驗:抽取容器三只進行補正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
    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補正試驗前如容器有修改情形,應檢附重新實施熱處理之相關書面資料,
並依前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實施廠內耐壓試驗,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者
,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複合容器型式認可之試驗項目及方式,規定如下:
一、高溫潛變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容器二只。
(二)試驗環境:應於最低溫度攝氏七十度,相對濕度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之環境下進行。
(三)試驗方式:設計年限未滿二十年者,應加壓至試驗壓力三十 bar(
      以下簡稱試驗壓力),並維持一千小時;設計年限二十年以上者,
      維持二千小時。
(四)後續試驗項目:經試驗後,二只容器分別進行洩漏試驗及容器爆裂
      試驗。
(五)應量測數據:每天至少量測溫度、相對濕度及容器壓力各二次,及
      容器爆裂試驗所規定之各項數據。
二、缺陷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容器二只。
(二)試驗方式:於容器之圓柱筒壁中間段,切出第一個縱向缺口。該縱
      向缺口應以厚為一毫米之切刀切割,深度至少為複合材料厚度之百
      分之四十,且不超過二點五毫米,長度為五倍複合材料厚度,以切
      刀中心與另一切刀中心之間距計算。並於容器之圓柱筒壁中間段距
      離第一個缺口約周向一百二十度處,切出具有相同切割尺度之第二
      個缺口。
(三)後續試驗項目:經試驗後,二只容器分別進行爆裂試驗及周遭環境
      循環試驗,循環壓力為三分之二倍試驗壓力;有容器未發生爆裂或
      滲漏情形時,試驗應於五千次後停止。
(四)應量測數據:缺陷尺度之大小、容器之溫度、達到循環壓力上限之
      次數、最小和最大循環壓力、試驗頻率及試驗使用之介質;試驗不
      合格者,應記錄其不合格情形。
三、摔落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容器二只。
(二)試驗環境:二只容器各加水至百分之五十容量,並於容器一端配上
      栓塞。
(三)試驗方式:如圖十九,二只容器應在高度一點二公尺、五個不同之
      方位上,各被摔落二次,且摔落之地點為最小厚度五毫米之鋼板。
      該鋼板應充分平坦,任二點間之水平誤差不超過二毫米;有損壞時
      ,應立即更換。
(四)後續試驗項目:經試驗後,二只容器分別進行爆裂試驗及周遭環境
      循環試驗。
(五)應量測數據:對於每次之摔落試驗,應檢驗容器外觀、記錄撞擊破
      壞之位置和尺度、爆裂試驗及周遭環境循環試驗規定之各項參數。
四、滲透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非金屬內膽容器一只。
(二)試驗方式:應以空氣、氮氣、壓縮天然氣或壓縮氫氣充填容器。該
      容器應加壓至工作壓力二十 bar(以下簡稱工作壓力),並於常溫
      下放置於密封處所,同時監測洩漏至五百小時,建立穩定之洩漏率
      。
五、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之容器一只,並確認容器閥安裝完成。
(二)試驗方式如下:
      1.依 CNS15542 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規定進行試驗,且應避免容器
        產生轉動。
      2.將容器加壓至三分之二倍試驗壓力,且至少保持二小時後,再進
        行洩漏試驗。
(三)應量測數據:容器閥材料/栓塞材料之種類、容器閥裝設程序及所
      使用之扭矩。
六、洩漏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之容器一只,並確認容器閥安裝完成。
(二)試驗方式如下:
      1.洩漏試驗可使用乾燥之空氣或燃氣施以氣泡測試,或使用質譜儀
        及追蹤氣體進行量測,或其他可測量之方式。
      2.實施洩漏試驗時,壓力為三分之二倍試驗壓力。
七、爆裂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容器三只。
(二)試驗方式:以每秒不超過十 bar  之速率增加液壓,直至容器破損
      。應於一般環境下進行,並於開始試驗前,應確定系統內無空氣。
(三)應量測數據:爆裂壓力、壓力/時間曲線或壓力/容積曲線。
八、周遭環境循環試驗:
(一)容器個數:應提供相同規格容器二只。
(二)試驗方式如下:
      1.應於一般環境下使用非腐蝕性液體,容器應反覆進行循環壓力試
        驗,循環壓力上限需達試驗壓力,下限不得超過循環壓力上限百
        分之十。
      2.循環壓力的頻率不得超過零點二五赫茲(每分鐘十五次循環)。
        試驗時,容器外層表面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五十度。
(三)應量測數據:容器之溫度、達到循環壓力上限之次數、最小和最大
      之循環壓力、循環頻率及使用之試驗介質;試驗不合格者,應記錄
      其不合格情形。
複合容器個別認可之批次認定、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規
定如下:
一、批次認定: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狀、規格、外徑、
    厚度之容器,每九百只為一批;不足九百只者,以九百只計。
二、試驗方式、抽樣數量及試驗結果判定,並應循序進行:
(一)每批抽取三只送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業機構,其中二只
      分別依第十九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進行試驗;另一只依序依第十
      九條第五款、第六款及 CNS15542 液壓試驗規定進行試驗,均應通
      過試驗。
(二)如使用非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應施檢驗商品品目之容器閥者,
      則每批抽取容器十只,依第八條第十款進行氣密試驗,並應符合第
      九條第十款規定。
未通過前項試驗者,得申請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規定如下:
一、個別認可試驗時,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及爆裂試驗不符規定者,各抽取
    一只容器進行試驗;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
    為不合格。
二、個別認可試驗時,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洩漏試驗及液壓試驗不符合
    規定者,抽取一只容器進行試驗;如仍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
    視為不合格。
三、個別認可試驗時,氣密試驗不符合規定者,抽取容器十只進行試驗;
    如仍有任一容器未通過試驗,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